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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當然停止 - Coggle Diagram
訴訟之當然停止
原因
當事人死亡§168
有其他人續行訴訟前,訴訟當然停止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例如遺產管理人)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169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170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170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172 Ⅰ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172 Ⅱ
債務清理程序§174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180 Ⅰ
效力
法院及當事人均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188 Ⅰ本文
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188 Ⅱ
承受訴訟
當事人死亡,但訴訟不當然停止
訴訟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
以當事人能力欠缺駁回§249 Ⅰ ③
本人有訴訟代理人§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