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歷史
我國警察歷史
中國古代治安制度
現代警察引進初期
日本據台時期
國民政府來台前後的警政
大陸派警察歷史
法國警察歷史
警察制度沿革
德國警察歷史
福利國→脫警察化
日本警察歷史
鎌倉幕府(本身為軍事警察機構)
平安時代
古代
室町時代(戰國時代)
江戶時代(鎖國)
檢非違使(只要逮捕犯人即立刻定期刑罰)
律令制
武士(此時期警察與軍事密不可分)
自檢斷之村(村八分、連帶責任)
町奉行所(五人組)
明治維新
戰後日本警察
中央集權→分權→中央集權
海洋派警察歷史
英國警察歷史
開創以地方為基礎兼受中央政府控制之警察制度
美國警察歷史
1829年後
9項警務原則
1856「鄉村及自治城市警察法」強制各地設立警察單位
專業化
社區警政
政治干涉
現代警察產生因素
梅可望觀點
科技發達
萬能政府
民主思想(針對萬能政府)
Lundman提出警政發展模式
社會組織的改變
機械的社會組織(仰賴宗教及傳統禁忌做社會控制)
有機的社會組織(犯罪變多)
菁英利益
犯罪嚴重程度
Bayley提出現代警察三大特點
專門化(脫警察化)
專業化
公設的
法系因素解釋 ⚠
管理哲學之課責與效率解釋 ⚠
招募公平、正式訓練、系統監督、合理報酬
專業分工、中立執法、依法行政、運用科技
章光明
社會因素
經濟因素
政治因素
機械式社會到有機視社會導致犯罪變多
效率考量,透過分工由警察負擔維持秩序
菁英認為動亂將危及其地位
比較 大陸法系及海洋法系
現代警察引進我國因素
知識份子欲變法圖強
保甲制度崩潰
傳統治安體系弊端叢生
列強法制思想與司法制度改革借鏡
中國引進現代警察制度特色
改革者要求組織、法規及教育層面要求制度完備
警政機構隨環境變化快速
各國租界區制度的學習
⚠工警合一,代表早期對警察職責範疇界定比較廣義
⚠軍警劃分清楚
警察學堂課程設計先進
警察人才挑選應具一定條件,已 ⚠有警察專業概念
警察 ⚠內部業務已有分工
治台成功因素
保甲制度(地方的自治警察)
以警代軍(兒玉源太郎)
任用台人為警察官
設置警官養成學校
獎勵日本警察學台語
增加警察權力(擴張至一切行政所需)
統一警察組織
教育沿革
京師高等巡警學堂→警察學校→地方警察傳習所→警官高等學校→中央警官學校
戒嚴時期警察特色
軍人首長
業務龐雜
中央領導
保衛政權
改革
孔令晟「改進警政工作方案」(67-74)
集中散在併用制
成立勤務中心
警校改制成警專
自動化報案系統
⚠12項警政管理見解(亦稱倫敦模式)
態度、受政府控制、要像軍隊般穩定
實習、為正確分配警力須有警察紀錄、效率根本在於訓練適格的警察
警力部署考量時地、犯罪宣導、使犯罪不發生才能證明警察效率
殖民時期警政治安對後世影養
權力分立
犯罪預防理論萌芽;各種財產犯罪街頭犯罪增加,亟需現代化警察制度
殖民地僅經營地方型警政
現代化警察出現以前,公設警察已伴隨主權社區而生
海洋法系
大陸法系
發展原因:新政權對強制執法工具需求、政府須 ⚠有效率地擔負維持法律與秩序之責、各方要求提升安全壓力
最早公設警察:西元前27年羅馬;中國從唐朝開始有公設警察
定義:政府支薪與指令下使用強制力行使職務
專門化(僅執行強制性工作)VS非專門化(除強制性工作外尚須執行非強制性業務)
歐洲最早設置專門化警察機構是英國民防隊
建國初期動亂
欲擴大警察職權
動亂是在國家發展後期出現
非擴大警察職權
專門化可以確定責任歸屬有助於效率提升
⚠Walker認為警察專業化表現在專業獨立性、專業化知識以及服務理念
和麥
設立警察學校、重視刑事鑑識、改善警察裝備
胡佛
強調依法行政及打擊犯罪
源起
民權運動、少數民族遷移市區、人口年齡層變化、民眾犯罪恐懼上升
國家諮詢委員會對社會失序調查報告、堪薩斯市巡邏實驗
工業革命配合大都市興起,大家庭崩潰、貧富差異、交通迅速及分工細密等因素,使犯罪問題日益嚴重,而傳統社會控制機制無法因應這種變化,現代警察便產生
人民期待政府有能力處理犯罪在內的各種問題
機械→有機,也就是警察在工業革命後,從非專門→專門化
日本武士、英國警長伴隨十人區與百人區制度亦屬公設警察
發展歷程慢於公設警察與警察專門化
此為清朝留下之制度,執行警察、戶籍及稅收等三項職務
承襲日治時期相關制度
勤務
人事
組織體系
警管區制
散在制
保安與刑事警察擴充最快
基層警力機動化
補充
警政現代化在孔令晟前即有實施
改制中央警官學校
日新專案(改進都市警察勤務,被視為我國警政現代化濫觴)
守望→巡守互換制
警政司升格為警政署
警察制度緣起
西元987年,休卡佩國王任命巴黎市長身兼治安法院院長、軍事司令官及警察局長
法國大革命後警察體制更嚴密
二元執法體制
巴黎與其他地區並存之二元執法體制
路易十四改革
法王路易十四期間,財政部長郭伯特建立真正全國警察體制,使全國警察制度同一
國王任命各地警察局長,其身兼治安法官與公安長官)
設立全民告密系統→後期引爆法國大革命
現代採警政署與憲警系統之雙軌制
拉法葉成立國民兵,後漸形成憲警制度
西元1966年安全局與巴黎警察合併成警政署
1854年拿破崙三世成立安全局
美國佔領期間之兩項改革措施
新憲法重視人權,致使警察權力被限縮
引進分權與具獨立性之警察組織(公安委員會)
美軍撤離後
日本通過新警察法,放棄分權式警政,改為中央集權制警察制度
1829年以前
西元1327年訂定治安法官法
市中心、番號、情緒管理
三角權力關係
內政部長+警察首長+警察與犯罪委員長
西元1066年前→十人區(自我防衛與集體原則)
西元1066年→改為莊園內之警衛員負責治安維護
⚠西元1285年之溫徹斯特法→奠定今日英國警察組織基礎,更確定警政係中央政府與地方社區之共同責任精神
18世紀成立類似現代之警察
倫敦報街警察
柯古翰認同亨利觀念,認為政府應設立公設警察
亨利飛登設立抓賊仔
約翰飛登設立報街走卒
泰晤士河警察
Haller指出特色
警察係政治系統一部份,受地方政府指揮控制
刑事司法組織係警察與其他刑事司法從業人員謀取外快工具
警察受政治感應而非法律規範
警察與其他刑事司法從業人員發展出一套非正式的運作系統
警察與法院高度分權,其運作反應出地方價值
形成因素 ⚠
安全因素
政治
政權面臨民眾暴力抵抗會設立公設警察
傳統民間警力無法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