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歷史

我國警察歷史

中國古代治安制度

現代警察引進初期

日本據台時期

國民政府來台前後的警政

大陸派警察歷史

法國警察歷史

警察制度沿革

德國警察歷史

福利國→脫警察化

日本警察歷史

鎌倉幕府(本身為軍事警察機構)

平安時代

古代

室町時代(戰國時代)

江戶時代(鎖國)

檢非違使(只要逮捕犯人即立刻定期刑罰)

律令制

武士(此時期警察與軍事密不可分)

自檢斷之村(村八分、連帶責任)

町奉行所(五人組)

明治維新

戰後日本警察

中央集權→分權→中央集權

海洋派警察歷史

英國警察歷史

開創以地方為基礎兼受中央政府控制之警察制度

美國警察歷史 2A7A36BC-D501-472F-847A-570AF8E605E8

1829年後

9項警務原則

1856「鄉村及自治城市警察法」強制各地設立警察單位

專業化

社區警政

政治干涉

現代警察產生因素

梅可望觀點

科技發達

萬能政府

民主思想(針對萬能政府)

Lundman提出警政發展模式

社會組織的改變

機械的社會組織(仰賴宗教及傳統禁忌做社會控制)

有機的社會組織(犯罪變多)

菁英利益

犯罪嚴重程度

Bayley提出現代警察三大特點

專門化(脫警察化)

專業化

公設的

法系因素解釋

管理哲學之課責與效率解釋

招募公平、正式訓練、系統監督、合理報酬

專業分工中立執法、依法行政、運用科技

章光明

會因素

濟因素

治因素

機械式社會到有機視社會導致犯罪變多

效率考量,透過分工由警察負擔維持秩序

菁英認為動亂將危及其地位

比較 大陸法系及海洋法系 S__132358150

現代警察引進我國因素

知識份子欲變法圖強

保甲制度崩潰

傳統治安體系弊端叢生

列強法制思想與司法制度改革借鏡

中國引進現代警察制度特色

改革者要求組織、法規及教育層面要求制度完備

警政機構隨環境變化快速

各國租界區制度的學習

工警合一,代表早期對警察職責範疇界定比較廣義

⚠軍警劃分清楚

警察學堂課程設計先進

警察人才挑選應具一定條件,已 ⚠有警察專業概念

警察 ⚠內部業務已有分工

治台成功因素

保甲制度(地方的自治警察)

以警代軍(兒玉源太郎)

任用台人為警察官

設置警官養成學校

獎勵日本警察學台語

增加警察權力(擴張至一切行政所需)

統一警察組織

教育沿革

京師高等巡警學堂→警察學校→地方警察傳習所→警官高等學校→中央警官學校

戒嚴時期警察特色

軍人首長

業務龐雜

中央領導

保衛政權

改革

孔令晟「改進警政工作方案」(67-74)

集中散在併用

成立勤務中心

警校改制成警專

自動化報案系統

12項警政管理見解(亦稱倫敦模式)

態度、受政府控制、要像軍隊般穩定

實習、為正確分配警力須有警察紀錄、效率根本在於訓練適格的警察

警力部署考量時地犯罪宣導使犯罪不發生才能證明警察效率

殖民時期警政治安對後世影養

權力分立

犯罪預防理論萌芽;各種財產犯罪街頭犯罪增加,亟需現代化警察制度

殖民地僅經營地方型警政

現代化警察出現以前,公設警察已伴隨主權社區而生

海洋法系

大陸法系

發展原因:新政權對強制執法工具需求、政府須 ⚠有效率地擔負維持法律與秩序之責、各方要求提升安全壓力

最早公設警察:西元前27年羅馬;中國從唐朝開始有公設警察

定義:政府支薪與指令下使用強制力行使職務

專門化(僅執行強制性工作)VS非專門化(除強制性工作外尚須執行非強制性業務)

歐洲最早設置專門化警察機構是英國民防隊

建國初期動亂

欲擴大警察職權

動亂是在國家發展後期出現

非擴大警察職權

專門化可以確定責任歸屬有助於效率提升

⚠Walker認為警察專業化表現在專業獨立性專業化知識以及服務理念

和麥

設立警察學校、重視刑事鑑識、改善警察裝備

胡佛

強調依法行政及打擊犯罪

源起

民權運動、少數民族遷移市區、人口年齡層變化、民眾犯罪恐懼上升

國家諮詢委員會對社會失序調查報告、堪薩斯市巡邏實驗

工業革命配合大都市興起,大家庭崩潰、貧富差異、交通迅速及分工細密等因素,使犯罪問題日益嚴重,而傳統社會控制機制無法因應這種變化,現代警察便產生

人民期待政府有能力處理犯罪在內的各種問題

機械→有機,也就是警察在工業革命後,從非專門→專門化

日本武士、英國警長伴隨十人區與百人區制度亦屬公設警察

發展歷程慢於公設警察與警察專門化

此為清朝留下之制度,執行警察、戶籍及稅收等三項職務

承襲日治時期相關制度

勤務

人事

組織體系

警管區制

散在制

保安刑事警察擴充最快

基層警力機動化

補充

警政現代化在孔令晟即有實施

改制中央警官學校

日新專案(改進都市警察勤務,被視為我國警政現代化濫觴)

守望→巡守互換制

警政司升格為警政署

警察制度緣起

西元987年,休卡佩國王任命巴黎市長身兼治安法院院長軍事司令官警察局長

法國大革命後警察體制更嚴密

二元執法體制

巴黎與其他地區並存之二元執法體制

路易十四改革

法王路易十四期間,財政部長郭伯特建立真正全國警察體制,使全國警察制度同一

國王任命各地警察局長,其身兼治安法官與公安長官)

設立全民告密系統→後期引爆法國大革命

現代採警政署憲警系統之雙軌制

拉法葉成立國民兵,後漸形成憲警制度

西元1966年安全局與巴黎警察合併成警政署

1854年拿破崙三世成立安全局

美國佔領期間之兩項改革措施

新憲法重視人權,致使警察權力被限縮

引進分權與具獨立性之警察組織(公安委員會)

美軍撤離後

日本通過新警察法,放棄分權式警政,改為中央集權制警察制度

1829年以前

西元1327年訂定治安法官法

市中心、番號、情緒管理

三角權力關係

內政部長+警察首長+警察與犯罪委員長

西元1066年前→十人區(自我防衛與集體原則)

西元1066年→改為莊園內之警衛員負責治安維護

⚠西元1285年之溫徹斯特法→奠定今日英國警察組織基礎,更確定警政係中央政府與地方社區之共同責任精神

18世紀成立類似現代之警察

倫敦報街警察

柯古翰認同亨利觀念,認為政府應設立公設警察

亨利飛登設立抓賊仔

約翰飛登設立報街走卒

泰晤士河警察

Haller指出特色

警察係政治系統一部份,受地方政府指揮控制

刑事司法組織係警察與其他刑事司法從業人員謀取外快工具

警察受政治感應而非法律規範

警察與其他刑事司法從業人員發展出一套非正式的運作系統

警察與法院高度分權,其運作反應出地方價值

形成因素 ⚠

安全因素

政治

政權面臨民眾暴力抵抗會設立公設警察

傳統民間警力無法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