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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 - Coggle Diagram
債之發生
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
要件
主觀
為自己之利益而為之
客觀
管理他人事物
類型
不法管理
明知為他人事物
誤信管理
誤他人事物為自己之事務
均是為「自己」之利益為之
非民172條以下規範之對象,應適用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民173條第2項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支付利息與損害賠償
受任人之報告義務
受任人之金錢物品及孳息交付義務
(真正)無因管理
要件
主觀
為本人之利益而為之
客觀
管理他人事物
類型
適法
要件
民176
客觀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管理人沒有任何私法與公法上的義務
管理他人之事務
事務之承擔利於本人或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為之
主觀:為本人利益為之
民174 第二項
雖違反本人意思,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義務或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效力
管理人之主給付義務
民172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式為之
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民175例外(急迫危險)
民173 管理人之從給付義務
第1項 通知義務
第2項 準用民540 報告義務
第2項 準用民541 管理成果之歸屬
管理人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民227 不完全給付
準契約關係
民176 本人之給付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
不適法
要件
民177
為本人利益為之
事務之承擔與管理方法不利於本人或未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為之
效力
不得阻卻違法
不適用民172以下規定
例外民177第1項 本人主張管理所得成果,而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
民179、184 本人不主張管理所得成果
高院55年台上字228號 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仍可成立,非謂成立無因管理後,即可排斥侵權行為之成立
均是為「本人」之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