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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偵查】(續1) - Coggle Diagram
1-2【偵查】(續1)
詢問強制到場之被告後之
認有
§101I
各款或
§101-1I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
有羈押之必要
之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羈押
為聲請法院羈押之檢察官→應遵守【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律行為)」之程序規定】
1-2-15【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律行為)」之程序規定】
受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認有
§101I
各款或
§101-1I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
有羈押之必要
之法官→得命羈押被告
為命羈押被告之法官→應遵守【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律行為)」之程序規定】
1-2-15【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律行為)」之程序規定】
法院命羈押之檢察官→應指揮司法警察官及看守所所長羈押被告
為羈押被告之司法警察、看守所所長→應遵守【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律行為)」之程序規定】
受檢察官指揮羈押被告之司法警察官→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L-1.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命強制到場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法律行為)」
→檢察官得釋放被告
詢問任意到場之被告之檢察官
認有
§101I
各款或
§101-1I
各款所定情形之+有羈押之必要→得逮捕被告並聲請法院羈押
J-2.偵查中司法權(法院)「命任意到場被告羈押(法律行為)」
法院命羈押→司法警察應羈押被告
K-1.偵查中行政權(司法警察機關、看守所)「羈押(事實行為)」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L-2.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命任意到場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法律行為)」
→檢察官得讓被告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