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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人 - Coggle Diagram
管理權人
各 類 場 所 管 理 權 人 樣 態
公寓大廈(集合住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及第3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管理權人,係屬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故若專有部分(住戶內)故障,在無其他契約或法令規範委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之情形下,自得處罰各區分所有權人。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校長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係由私立學校董事會選聘,故其管理權人(實際負責人)依消防法第2條規定及參酌內政部96年6月1日台內訴字第0960074812號訴願決定書之見解為該私立學校(即財團法人)董事會中代表該財團法人之董事(即董事長)為管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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