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1st教育基本法 人民學習、受教育的權利 - Coggle Diagram
1st教育基本法 人民學習、受教育的權利
2nd人民為教育權主體
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文化瞭解與關壞
培養人民
鄉土關懷
愛國教育
人文涵養
資訊知能
法治觀念
強健體魄
民主素養
思考、判斷
健全人格
創造能力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協助
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rd教育原則
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4th教育機會
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教育機會平等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
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5th保障教育經費
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6th教育中立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師生參與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7th私人興學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
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
政府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8th零體罰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9th中央權限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10th教育審議委員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
定期召開會議
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
社區
弱勢族群
教師
教師工會
教師會
家長會
教育學者專家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
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1th國教延長
小班小校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
12th教育制度
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
推動終身教育
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
13th實驗教育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14th學力鑑定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實施
15th救濟
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