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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取得時效、除斥期間之差異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取得時效、除斥期間之差異
適用客體不同
消滅時效:請求權
取得時效:動產§768、768-1,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769、770,其他權利§772
除斥期間
期間
長短
消滅時效:原則15年§125,例外依其他規定
取得時效:5年§768-1、20年§769、10年§768、770
除斥期間:1年§74、90、93,10年§93
起算點
取得時效:自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時起算§74 Ⅱ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128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74 Ⅱ
終止點
皆依§121~123
中斷事由
消滅時效:請求、承認、起訴、與起訴同一效力事項
取得時效: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占有為人侵奪
除斥期間:無
不完成事由
消滅時效:§139~143
除斥期間:無
取得時效:無
效果
消滅時效:生抗辯權,得拒絕給付
除斥期間:權利消滅
取得時效:動產→取得所有權,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其所有
除斥期間能否展延?
肯定說(洪P558,李P334) :+1:
意旨在於使法律關係不受當事人個人事故之影響而能及早確定
原則上不得類推適用關於時效停止之規定
例外§139之情形,應類推適用該條規定
否定說(史P562,黃P373,鄭P354,通說) :-1::heavy_check_mark: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法律之所以規定除斥期間,即在使其權利不得超過一定期間而存續
如許中斷及不完成,則其權利不難永遠存續,有背於立法精神
分類
時效期間
取得時效:占有他人之物行使其權利,繼續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768〜772
消滅時效:請求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發生請求權效力減損之制度§125~147
除斥期間
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之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