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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客观阻却事由 - Coggle Diagram
第九章:客观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
承诺需要对结果、行为主体、行为方式都同意
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多次承诺最后一次为准
事后承诺不免责
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推定承诺:为救助被害人的紧急事项,推定被害人会当然作出承诺
真实的意思表示
欺骗、胁迫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仍然有效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身体权超过轻伤部分不得放弃,生命权不得放弃,仅能处分个人利益,不能处分社会利益
幼儿、精神病人承诺无效(父母也不能代替同意),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如“摘取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其他阻却事由
正当业务
自损行为
法令行为
义务冲突
自救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紧急避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构成要件
限制条件
主观条件
时间条件
限度条件
起因条件
来自动物侵害的处理
区别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意思条件: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防卫意志: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通说认为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斗殴中一方明显升级暴力,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分析题:如果...那么...
对象条件
防卫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财产
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第三人见义勇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停止
停止: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
继续犯
事先安装防卫装置
状态犯
被害人视角看待是否停止
已经着实,具有特定紧迫性可提前至预备行为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整体判断,以行为人最后的结果判断
区别正当防卫:是否在限度内
超过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定罪,量刑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限度无严格限制,小于、等于、适当大于
起因条件: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
有具体受害人
客观上的不法侵害
限于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没过失按意外事件
假想防卫人无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核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罪名限制
非暴力不可以构成特殊防卫
基本法理
正当防卫本质是犯罪行为,合法行为不认为正当防卫
能避免、挽回损失才被允许
防止人人都是警察,限于有具体受害人的侵害
是否过当没有明确的法益对比
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限制于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