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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 Coggle Diagram
共同正犯
類型
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
二、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共同正犯
三、策劃與指揮他人實行犯罪之共同正犯
四、參與預備階段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中止未遂與準中止
須有效阻止共同行為之實施或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二、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
三、新法將共同正犯的中止未遂與準中止予以明文化
四、評析
要件
兩個以上之行為人
個別行為人是否須有責任能力?
否定說(林山田):此乃個別行為人是否須擔負刑責問題,與共同正犯成立要件無關
肯定說(蔡墩銘,實務):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 :scales:
28上3242判例
共同之行為決意
甘添貴說明主觀要件
彼此知情
共同謀議
意思合致
相互各自存在
平行正犯
兩個以上之行為人雖共同導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但欠缺共同之行為決意
過失犯有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
否定說(通說,實務):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heavy_check_mark: :scales:
44台上242判例、30院字2383解釋
肯定說(陳子平):如共同違反共同注意義務,即能成立過失犯之共同正犯
內涵
違犯特定犯罪之故意
基於犯罪計劃與實施犯罪之必要而為之角色分配
相續之共同正犯
共同之行為決意於實行行為中,或犯罪既遂後始形成者
28上2397判例、30上870判例、34上862判例、73台上1886判例、73台上2364判例、77台上2135判例
客觀要件
後行為人介入後,與前行為人共同實施犯罪
後行為人之介人須在前行為人著手後,犯罪尚未既遂(狀態犯),或行為尚未終了前(繼續犯)
主觀要件
後行為人與前行為人具有共同之行為決意
責任範圍
部分責任說(少數說)
支配力決定說(黃榮堅)
行為人僅須對其所造成之利益侵害部分負責
支配力決定負責的範圍
全部責任說(通說)
例外於結合犯之情形,如後行為人介入時前行為已既遂,則僅對介入後之犯行負責
共同之行為實現
理論基礎
犯罪支配理論
共同正犯之每一個行為人在客觀上對於犯罪之實現均具有功能之犯罪支配
例如甲乙丙計畫劫鈔,勾結員工丁讓其通風報信,其後丁通知甲,保全人員戊單獨運鈔,乙攻擊戊並阻斷追兵,丙從戊手中搶走運鈔箱
雖在客觀形式上無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經由符合犯罪計畫之角色分配對犯罪之完成有所貢獻者也屬之
上述案例,甲乙丙丁均是共同正犯
傳統學說論述之理論基礎
犯罪共同說(屬於主觀主義之見解)
必須實現同一基本構成要件,否則非共同正犯
主觀上有同一犯意,或稱「共同故意」,客觀上共同協力完成某罪或某些罪
無法形成共同意思之共同過失、故意行為者與過失行為者之間,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行為共同說(屬於客觀主義之見解)
只須有行為分擔即可,不必有共同意思
凡是二人以上之犯罪皆可成立
共同意思主體說(屬於折衷主義之見解)
以犯罪之分工合作關係以觀察共同正犯
在實現犯罪目的之下之數人,倘已為同心一體時,即應視為共同意思主體
共同意思主體其中一人著手為犯罪之實行,參與者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之實現採此說
著手實行與既遂
著手實行
既遂
刑事責任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共同行為決意內負全部責任
特別犯與共同正犯
特別犯(身分犯)之意義
特別犯(身分犯)與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