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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 - Coggle Diagram
債之發生
契約
締約上過失
從先契約義務發展出來,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之信賴利益
245條適用的前提須以「為定約而準備或商議」為要件
當契約未能有效成立時,可能引起締約上過失責任
契約成立
必要之點
須包含在要約與承諾中,且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非必要之點
已經當事人表示
需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未經當事人表示
如事後發現意思不一致,由法院依事件之性質定之(153條第2項後段)
懸賞廣告
採契約說
要約
164條第1項前段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承諾
164條第1項後段 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完成一定行為」為行為人承諾的意思表示,且無需通知廣告人,懸賞廣告契約在行為完成時,因有承諾而得以成立
164條第4項 以準用的方式,補正沒有法效意思的缺失
優等懸賞廣告
須於一定期間內通知廣告人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相對立且內容相互一致之意思表示
要約
154條第1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形式拘束力
要約成立或生效後,在要約存續期間內,要約人即不得任意變更、撤回其要約
實質拘束力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
158條 未於期限內承諾,因為期限經過而失其拘束力
要約未定有承諾期限
對話要約
156條 非立時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
非對話要約
157條 未於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達到的時間內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155條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與要約誘引的差別
要約誘引無拘束力,應屬意思通知
154條第2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即視為要約。因此網路標價陳列商品,應屬要約。
承諾
161條第1項 承諾無需通知
意思實現
例:現物要約
以習慣或事件之性質取代表示行為
承諾人依然需有承諾的法效意思存在
孫師:客觀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即成立,不問主觀上是否有承諾之意思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