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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偵查】 - Coggle Diagram
1-2【偵查】
情形三、 因告訴、告發知有犯罪嫌疑而後被告未自行到場
檢察官
→應蒐集人證:自白
為蒐集人證:自白之檢察官
→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
§230
之司法警察官或
§231
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自白],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228II)
受檢察官命令蒐集證據[自白]之
§230
之司法警察官或
§231
之司法警察
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有必要→得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71-1I前)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犯罪嫌疑人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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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到場之
§230
之司法警察官或
§231
之司法警察→應詢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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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之
§230
之司法警察官或
§231
之司法警察→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法律行為)」程序規定】
1-2-3.【偵查中行政權(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法律行為)」程序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情況急迫
+
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
→得逕行拘提【緊急拘提】
(§88-1I、II後)
接受強制到場之被告之檢察官→應即時訊問強制到場之被告
(§93)
為訊問強制到場被告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訊問(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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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偵查】(續1)
為逕行拘提之
§230
之司法警察官或
§231
之司法警察→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司法警察機關)無拘票「拘提(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1-2-2.【偵查中行政權(司法警察機關)「無拘票拘提(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得自行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自白]
自行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自白]之檢察官
有必要→得核發傳票
(§228III)
核發傳票之檢察官→得傳喚被告
(§71I)
傳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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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傳喚被告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傳喚(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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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核發傳票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核發傳票(法律行為)」程序規定】
1-2-12.【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核發傳票(法律行為)」程序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有必要
→得核發拘票
(§76)
【逕行拘提】
為核發拘票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拘票(法律行為)」程序規定】
1-2-5.【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拘票(法律行為)」程序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情況急迫
→得逕行拘提 -緊急拘提
(§88-1I)
使被告強制到場之檢察官→應即時訊問強制到場之被告
(§93)
為詢問強制到場之被告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訊問(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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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偵查】(續1)
為逕行拘提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無拘票拘提(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1-2-14.【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無拘票拘提(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應蒐集其他證據
1-2【偵查】(續2)
情形一、
因自首知有犯罪嫌疑/
因告訴、告發知有犯罪嫌疑而後被告自行到場
受被告自首/自行到場之檢察官
STEP1.→應訊問任意到場之被告
(§228IV)
=蒐集人證:自白
為訊問任意到場之被告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訊問(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1-2-1.【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訊問(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1-2【偵查】(續1)
STEP2.→應蒐集其他證據
1-2【偵查】(續2)
情形二、因其他情事-現行犯逮捕知有犯罪嫌疑
接受受逮捕現行犯之檢察官
STEP1.→應即時訊問強制到場之被告
(§93I)
=蒐集人證:自白
為訊問強制到場被告之檢察官→應依循【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訊問(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1-2-1.【偵查中行政權(檢察機關)「訊問(事實行為)」程序規定】
1-2【偵查】(續1)
STEP2.→應蒐集其他證據
1-2【偵查】(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