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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
類型
非給付
類型
因受損人之行為
如:支出費用
因第三人之行為
因受益人之行為
類型
無權處分
出租他人之物
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
因法律規定
添附
民186
因自然事實
如:落果
權益歸屬理論
依受領人獲得該利益,有否法律規定而判定是否有「法律上原因」
給付
構成要件
因受領該給付而致他人受損害
無法律上原因
類型
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
給付目的不達
自始無給付目的
只要受損人為利益移動之目的不存在(無論自始或嗣後),該利益之移動即屬「無法律上原因」
因給付而受有利益
利益
財產權之取得
占有
登記名義(公示原則權利外觀)
債務之消滅
勞務之取得
物之使用利益收益
「給付」:因受損人自己有意識、目的,為了增加塌方財產所為的利益移動
直接因果關係說(多):一方受有利益與他方受有損害的原因是時必須同一,使得認有因果關係存在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認為不當得利就為了不當的利益移動予以調整而設,無限定損害與利益之原因事實必須同一
王師:以給付關係是否存在來判斷因果關係之有無
效力
返還範圍
善意受領人
民182第1項
原則
返還所受領之利益
例外
所受領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付返還責任
民183
惡意受領人
民182第2項
利息
適用民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
損害賠償
損害係指受損人原本應得之消極利益(所失利益),卻因不當得利之法律事實的發生無法獲得者
返還所受領之利益
利益是否存在
採差額說:以不當得利受領人之整體財產加以觀察,比較財產總額在受領利益前後的變化,如增加,及應認受有利益
客體
民181
原則
返還其所受利益(原物返還)+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占有
將標的物交付予受損人(第946條)
登記名義
登記名義塗銷
所有權
再做一次所有權讓與
動產:第761條 ; 不動產:第758條(實務上直接塗銷登記)
使用收益
償還其價額(第181條但)
金錢
得請求償還(813但),非返還所有權
例外
返還價額
主觀說
受領人整體財產增加部分即為該利益之價額
客觀說
照該利益之客觀交易價格計算之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基於權利之所得(如埋藏物)
原物之代償(如保險金、損害賠償金等)
原物的用益(如孳息)
法定債之關係,只要改當民179之構成要件,即依法發生不當得利的債之關係,非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