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組織

前言

觀察組織角度

法律學:著重警察組織設立合法性警察行為正當性

政治學:討論警察組織對民眾需求回應性與有責性(3R→回應姓、代表性與專業職責)

管理學:關切警察組織之效率與效能

警察組織基本原則

警察組織特性
(與一般組織相較)

建立警察組織原則

故不可預期性:社會瞬息萬變,使警察工作隨時會變;另外因警察工作內容複雜、警察人員能見度又高,因此受到關注度也高

共財:民眾無須付費就可以享有警察服務,但民眾無法獨享警察之服務→導致績效不易衡量且容易產生無效率或弊端

天候執勤:空間上、時間上警察無所不在、又有強制力

力密集:因警察行使職權之相對人具有彈性與可變性,又警察多數功能、工作內容皆須靠人力表現,爰警察組織不可大幅減少人力

組織建立之一般考慮因素

策略選擇:決策型態選擇,並應同時考慮組織層級多寡

科技進化:運用新科技提升效率

組織環境:外在環境變化越迅速,不確定性越高,組織面臨問題也會越多

人力資源用才留才影響組織發展

組織建立之特別考慮因素(始能形成警察網)

工作運作力求單一性

結構講究統一一致

提其綱

單一指揮之進一步衍生

業務監督(不等於單一指揮):指業務上之技術指導。例如警政署行政組需透過署長,向縣警局局長命令,再轉令行政科

挈其領

組織建立力求全面性的

及於國家領土每一部分

張其目

不以有人居住為必要

隨國家主權進退

隨民眾需要存在

民力運用力求深入性

警察機關主動納民眾於警察組織中(警察機關從民眾中選擇適當對象依法編組訓練,使其協助警察工作,例如我國義勇警察)

固其基

基於人民意願而納入警察組織(例如美國輔助警察)

警察組織設計

前言

行政管理理論

Fayol提出

組織結構面:分工原則、權責原則、單一指揮原則及層級原則

工作程序與運作面:方向統一原則、職位安定原則

金字塔型組織

底層者地位(地位高低代表職權大小、責任輕重、掌握資源多寡及影響的範圍)

底層者人數多(人數越多重要性越)

底層至上層過程中寬度漸漸縮小(篩選機制)

組織決策型態

首長制

委員會制

分工是組織必然

原因面:效率專業

結果面:人的能力有限

垂直分工(層級化、縱的分工)(宏觀面:探討中央與地方警察組織權責劃分;微觀面:探討個別警察組織分工問題)

首腦機構(策略層)

幕僚機構(協調管理層)

領導、決策、指揮監督、人際關係

承上啟下、輔佐腳色

執行機構(執行層)(街頭公務員)

行動性幕僚:督察

設計性幕僚:各科室

舉例說明

全國性警察組織方面

地方警察組織

幕僚:警政署

執行機構:警察局

首腦:內政部

地方政府

警察局

局直屬隊、派出所

水平分工(部門化、橫的分工)

標準原則

顧客部門化(企業管理觀點)

地理部門化(力求無遠弗屆)

功能部門化(專業化)

時間部門化(力求永不間斷)

考慮重點

複、漏洞、作、衡、彈

我國警察組織劃分標準(含蓄概括)

技術性幕僚:法醫室、資訊室

督導性幕僚:督察室

輔佐性幕僚:其工作以支援他單位達成本機關之目的,如人事、會計、秘書

特業幕僚

業務性幕僚:承辦機關目的之業務,如行政、保安

警察組織成員所需知識與職責

組織成員所需知識

人際知識(協調管理層)

技術知識(執行層)

概念知識(策略層)

組織成員特質(首長)、所需條件及工作職責

首長

執行人員

幕僚

職責:POSDCoRB(規劃、組織、人事、領導與激勵、協調、對外關係、預算)

職責:扣掉D,負責計畫擬定陳核首長決定

條件為目光遠大、領導能力以及識見休養

條件為相當學識能力(具備主管業務專門知識)以及工作休養(無名英雄、顧全大局、不侵犯首長全力)

增進行政效率的組織因素

組織成員的責平衡

組織結構的基礎穩固

組織階層的層級簡明

組織運作的一致與協調(隱而不見)

內部管理的節制適當

組織決策的理性科學

警察組織現象的深入考察

警察組織的發展與變化

警察組織之成員構成變化(非警職提高)

警察組織與科技關係

警察組織任務與功能變化

教育訓練與學術研究之問題

警察組織規模變化

私警衛興起

警察組織觀點新趨勢(經濟學觀點)

基層者要求激烈變革;上位者為自保傾向漸進變革

幕僚系首長化身,平時依首長之命行事;首長授權時,擁有首長的權威與權力

承首長之意志,接受幕僚機構指導執行業務

須熟悉法令,並在彈性手段與法令間取得平衡

工作性質或功能相同,都會置於同一單位

優點在於管理簡易可發揮專業;缺點是目光狹隘導致忽略組織總目標

鑒於顧客有不同需求,爰根據工作對象進行分工,例如婦幼隊少年隊

顧及地區特性與快速回應(分局及派出所的設置)

可能因為經濟規模不足影響效率

三班制

結語

任何層級均須具備這三種知識,僅因工作角色與功能比重有所差異

將首長之決策及幕僚所定之工作計畫予以付諸執行

最後責任均由首長擔起

警察組織設計應考慮

組織層級與型態

組織規模(可定義為 ⚠組織成員人數,當組織過小,無法提供足夠資源;惟相對優點為團體意識容易形成且易與社區居民親近

警察組織型態

首長制與委員會制比較

警察組織需兼顧垂直分工之協調合作以及水平分工之合作無間,警察單位始能成為有機體

外國警察內部分工

美國英國

單純具體

日本

層級高者分工細密

層級較低分工單純

交大、刑大(掌理警察局有關刑事及交通之規劃與設計工作,並執行相關之業務或勤務)

學識能力上應對法令有深刻了解,能靈活彈性運用,且須有徹底執行命令體認;工作修養上應保持良好態度和謹慎行使裁量權

責之內涵

之內涵

欲達分層負責以及分級授權,可強化權責平衡之方法如下

對主管業務做決定程度(決行層級表)

對所屬監督考核程度(組織結構圖)

主管業務範圍

主管業務或所屬人員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受之處分

主管業務無人辦理、應辦而未辦,抑或雖已辦惟未產生預期結果所應受處分

主管業務或所屬人員表現優良且達預期效果所應得獎勵

有詳細工作職掌表與決行層級表

有明確之組織結構圖

單位與人員作科學化與合理化分工

組織層級多寡參考標準

業務

人口

面積

通常三級

層級過多可能在資訊上或命令之傳遞浪費時間,且容易出錯

定義

一個上級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下級單位的數量

合理範圍

3-6個下級,最多不超過12

基本標準 ⚠

上級能力、上級幕僚多寡、上下級空間距離

下級業務繁雜程度、業務緊急性、下級工作速度受重視程度

虛級 ⚠

有形層級,調節層級簡明以及節制適當之矛盾

虛級不剝奪上級權限,且無獨立意志,領導權仍屬於上級

例如我國駐區督察

真正基層

為提升行政效率,真正的基層應為具有正式編制且能獨立對外做出意思表示之警察分局

⚠避免陀螺現象

基層單位需有法定組織、權力與編制

基層與首腦單位之組織型態需大體相同

派出所不可作為基層

所有佐警應直接向基層單位負責

基層單位應嚴格區分內外勤,且外勤需占多數

幕僚長制(首長助手,並不指揮機關內部單位,但各單位業務必須接受其指導)

行政三聯制

目標一致:分工之餘仍應不忘組織總目標,避免本位主義

首腦、幕僚與執行機構均有考核、計劃與執行等工作

Holden:確認問題→提出方案→分析方案→方案選擇

警察制服與意涵

準軍事化型態組織之興起與不可預期後果

組織結構圖與相關連結

組織定義

兩個人以上為達到某一些目的所形成的團體

組織是「 ⚠理性的產物」,因為可以透過組織完成較困難的事

指揮是不能附帶條件的;具體而言,一個警察組織只能有一個警察首長,且是實在之首長,而非形式或部分的首長

強調單一性指揮之邏輯

警察業務的緊急性:面對急迫狀況需由一個首長當機立斷盡速指揮

警察組織的紀律性:需要一個首長以身作則、協調意見與建立威信

一個下級警察機關只向一個上級警察機關負責;一個下級警察人員只向一個上級長官負責

避免造成矛盾、摩擦、無效率以及推諉責任

核心精神在於分層負責、分級授權

只有在 ⚠單一國(台灣),統一性體系才會被強調;統一性警察組織,指警察機關自上而下,脈絡一貫,始能讓所有警察組織之步調齊一並協調合作

組織體系統一可採用下列形式

地理性的統一:全國各地警察機關應劃分統一,則中央警察首腦機關之命令將可貫徹至全國各地;具全國一致性警察事務給中央管,僅具地方性事務交地方管

業務(功能)性的統一:以主管業務作為組織範圍,組織體系具全國性,範圍僅在其主管業務內,且獨立於其他警察組織外。例如鐵路警察

地域與業務的綜合體系:容許有業務性單獨統一,惟全國仍有最高警察機關(我國現況)

陸地領海領空以及我國船艦飛機航空器;設置航空警察、外海警察原因所在

我國山地警察加拿大在北極設立皇家騎警

美國

維護民眾權利,保持安寧秩序

首先追求效率與效能

分工不當

積極權限爭議(人人爭功)

消極權限爭議(沒有利益工作不做)

節制,意指管理、指揮及命令,意稱為控制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