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恐嚇罪, 擄人勒贖罪, 準擄人勒贖罪 - Coggle Diagram
恐嚇罪
TB行為:1.施用恐嚇2.使相對人心生畏懼 3.並使相對人處分財產
2.內容真偽並非重點 用虛假內容使人畏懼是欺騙式勒索 同時成立詐欺罪.恐嚇罪
3.必須是基於畏懼 可以是物或利益 ex.借據是債權
◎是否要求處分財產要件→否定說:強盜罪是恐嚇罪的特別規定 不以相對人處分財產為必要;肯定說:強盜罪與恐嚇罪是互斥結構 自損性犯罪以相對人做出一個「意思控制下直接減少財產的處分」為必要
3角恐嚇(同3角詐欺討論貼近關係)
1.恐嚇必須蘊含「製造心生畏懼風險」與「製造財產損害風險」排除單純警告 合法通知
4.貫穿因果關係:1.→2.→3.
1.實務:恐嚇脅迫都是傳遞惡害通知;學說:同§304 除具備惡害通知的脅迫外 還包括施加物理力的強暴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獲利
ex.恐嚇還賭債→實務認為「賭債非債」 具備不法性
ex.甲恐嚇竊賊乙償還百倍金額→甲對乙存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欠缺不法性;甲雖對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但顯然超越社會通念可容忍之程度 具備不法性
競合
§346 vs. §339→實務主張不真正競合 論恐嚇罪即可;學說主張想像競合 以充分評價
§346 vs. §339-4→實務主張不真正競合 論加重詐欺罪即可;學說主張區分情形觀察 ①論不真正競合 成立加重詐欺罪即可 ②③想像競合
TB結果:財產損害
保護法益:總財產價值的減少+自由的扭曲
極限:未遂犯(III)
ex.甲恐嚇乙簽發支票 嗣後乙止付而另甲無法兌領→有價證卷是有經濟價值之有體物 討論(I) 取得即既遂
R+S:無阻卻事由
擄人勒贖罪
TB行為:擄人
「替代人質」依舊該當擄人行為
有無使被擄者離開原所在地並非重點 有劫持與強占2種手段 前者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使人移動 後者指未改變場所
「虛偽人質」不成立本罪 是恐嚇罪與詐欺罪
排除屍體 包括無潛在活動可能性之人ex.嬰兒
意圖:勒贖
功能關連性:(手段)擄人→(目的)勒贖 排除釋放後勒贖
勒贖意圖必須包含§346所有要件 包括不法獲利意圖
強度需達目的式故意 且必須是利用「人身安危的擔憂」來進行勒贖
◎被擄者與被勒贖者是否要同一人?
兩面關係說(實務):是否同一人並非重點 只要具備「以被害人為人質的心態」即§347 反之§328 (判斷:空間上移動or時間上延續or能彰顯身為人價值之金錢)
三面關係說(通說):必須是不同人且「被擄者要是能引起被勒贖者關心之人」同一人時考慮§328
刑罰要件(V):限縮刑罰事由→不適用中止未遂因為擄人即既遂
◎釋放是否須自願性動機?實務:要;學說:基於保障人質安全力長 不用
極限:致死或致重傷結果加重犯(II)→特殊危險關聯性是擄人行為又未遂犯無從成立結果加重犯;未遂犯(III);預備犯(IV)
形式結合犯(§348):殺人(I).強制性交.重傷(II)
R+S:無阻卻事由
保護法益:總財產價值的減少+自由的扭曲
準擄人勒贖罪
保護法益:總財產價值的減少+自由的扭曲 vs.347 勒贖意思產生在擄人行為前或後
TB行為:勒贖→意義同§346施用恐嚇
TB主體:犯擄人行為在先之人(like準強盜罪)→是主體情狀 又剝奪自由狀態已然結束ex.死亡便無法成立本罪
R+S:無阻卻事由
故意:勒贖當下具備故意 須達目的式故意程度
形式結合犯(§348):殺人(I).強制性交.重傷(II)
極限:法效果同§347 所以所有效果皆可援用(結果加重 未遂 預備 形式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