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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民事權利的保障與限制 (南一版), 尊重被繼承人、保障繼承人, *信託財產, 拋棄繼承後,債務可能會落到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上 - Coggle…
Bj.民事權利的保障與限制
(南一版)
公Bj-Ⅴ-1為什麼消費者保護契約、勞動契約的資方不能享有完全的締約自由,必須被多加限制?如何判斷其限制的合理性?
(3-2-1為何要限制締約自由)
限制的目的:交易雙方無平等交易地位
限制=契約自由的修正
如何保障平等的交易
對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房東主張契約自由,房客只能照單全收?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試聽免費,現場報名立刻折扣,說簽就簽嗎?
(短行補習班補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書→至少五日審閱期)
對特種交易的保護
購物太衝動,廠商不給退?
(特種買賣七日鑑賞期)
如果反悔不想買了,能說退就退嗎?
(七天鑑賞期的例外)
如何判斷契約自由限制的合理性
從資訊的對等性來思考=消費者擁有資訊較少
從權力的對等性來思考=定型化契約使企業經營者處於優越地位
⇒定型化契約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遵守誠信
公Bj-Ⅴ-2所有權的物權特性與保障。
(3-2-2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私有財產權能使資源運用更有效率
(以草原的悲歌為例說明)
民法對所有權的規範
(以物權中之所有權為例說明)
所有權之意義與特性
意義:一個人對於他所擁有的物品,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特性
直接支配性
排他性=一物僅能有一所有權
優先性(以一屋多賣為例說明)
保護之絕對性=排除他人侵害
民法對所有權的保障
當他人侵害我的所有權時,可請求返還
當他人妨害我的所有權時,可請求除去侵害
當他人有妨害我的所有權之虞時
所有權保障的限制
所有權絕對→所有權相對
公Bj-Ⅴ-3配偶之間的財產應如何規範方屬合理?
(3-2-3民法如何規範配偶之間的財產關係)
結婚後,財產要怎麼分配才合理?
家庭生活費用怎麼分擔
做家事可以領薪水嗎?
(家務勞動的價值)
法定財產制
債務各自清償
透過財產分配,衡平夫妻財務關係
剩餘財產差額的部分可請求均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自由處分金的設計
財產各自擁有
約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公Bj-Ⅴ-4現行民法繼承制度如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3-2-4民法如何規範遺產的分配)
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定
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外)祖父母
遺產的分配
應繼分
特留分
民法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與繼承人的保障
限制生前贈與(繼承開始前二年內),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申報財產清單,以保障繼承人的權利
(依法申報→適用限定繼承;未依法申報、申報不實→買單所有債務)
如何處理積欠債權人的債務?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單,並遵守清算程序
(債權人依據數額比例取回債務,忘記報明債權僅可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
未陳報遺產清單
(債權人依債權數額比例取回債務,未知債權人可依債權比例要求繼承人償還債務,且不以所得財產為限)
既然有限定繼承,誰會選擇拋棄繼承呢?
被繼承人只有負債、沒有財產
被繼承人長期失聯、不清楚其財務狀況
尊重被繼承人、保障繼承人
*信託財產
拋棄繼承後,債務可能會落到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