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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83條及84條 特別預算 - Coggle Diagram
預算法83條及84條 特別預算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 84 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審議程序
第 48 條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 53 條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第 54 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88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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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