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間接正犯 - Coggle Diagram
間接正犯
類型
利用他人禁止錯誤之行為
縱使行為工具之禁止錯誤係可避免,仍與無故意之行為工具相同
例如神棍甲欲殺丙,對信徒乙謊稱丙為邪神轉世將造成數百萬人死亡,唆使乙依神旨殺害丙為民除害
上述案例甲成立間接正犯,乙成立直接正犯但可主張可避免地禁止錯誤減刑
被利用人之舉動不屬刑法上行為
直接正犯說(通說) :heavy_check_mark:
間接正犯說(甘)
利用他人構成要件不該當之行為
透過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性之行為
例如持槍命被害人跳崖
利用被害人自己為犯罪工具
騙被害人觸摸高壓電線
透過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性之行為
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例如利用不知情之服務生將他人行李送至自己房間
欠缺意圖:例如甲向乙謊稱要整丙,唆使乙將丙之手機藏置甲抽屜內,實際上甲欲據為己有
利用他人不法但無責之行為
原則成立間接正犯(林山田)
若無責任能力人有相當程度之決定能力,則僅成立教唆犯
一律成立間接正犯說(黃常仁、甘添貴、實務) :scales:
法律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屬無責任能力之人,是為避免個案上有關事實上的舉證困難
利用限制能力人所為之行為
被利用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利用人成立教唆犯
除非被利用人完全受制於利用人,則有成立間接正犯之可能性
被利用人為辨識能力或行事能力降低之人
利用人成立教唆犯
利用他人被強制之行為
例如甲欲殺丙,持槍威脅乙射殺丙,乙從之
上述案例甲成立間接正犯,乙成立直接正犯但可構成減免罪責之緊急避難
利用他人之阻卻違法行為
例如甲欲殺乙,向其謊稱警員丙為乙之殺父仇人,乙遂持刀襲警遭丙擊斃
間接正犯之錯誤
幕後者誤認其所利用之人具有罪責
例如甲說服乙殺害丙,甲不知乙實為無責任能力之精神病患
成立教唆犯說(林,黃,甘,通說) :heavy_check_mark:
成立間接正犯說
不成立犯罪說(韓忠謨)
幕後者誤認其所利用之人不具有罪責
成立教唆犯說(林,黃,甘,通說) :heavy_check_mark:
例如甲誤認乙為無責任能力之精神病患,以其為行為工具讓乙殺丙,事後證明乙為精神正常之人
成立間接正犯說(韓忠謨)
行為工具逾越幕後利用者之犯罪計劃
例如甲唆使無責任能力之精神病患乙放火燒毀丙之汽車,丙欲阻止乙時,乙拿磚頭砸死丙
通說皆認為欠缺支配意思及支配力不成立間接正犯 :heavy_check_mark:
故不成立殺人罪,只成立放火或毀損之間接正犯
行為工具之客體錯誤
例1.甲欲殺丙,乙欲迷姦丙,甲提供乙實為毒藥的「迷姦藥」,乙為試驗效果先置入丁之飲料,丁喝下後身亡
區分類型說
出於故意(例1)依客體錯誤處理
非出於故意(例2)依打擊錯誤處理
例1,等價之客體錯誤,甲為殺人既遂之間接正犯
例2,甲為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既遂之間接正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全部依打擊錯誤處理說(林,黃)
例2.甲欲殺演員乙,將演員丙之道具槍調換為真槍,但丙在演出時記錯劇本朝丁射擊,將丁擊斃
幕後者誤認其所利用之人係善意不知情
以教唆犯論處(甘添貴、黃常仁):因已失去犯罪支配力,而支配意思已包含教唆故意
以未遂之間接正犯論處:不認為教唆故意與支配意思有包含之關係
以既遂之間接正犯論處:因從主觀說出發
例如甲欲殺演員乙,將演員丙之道具槍調換為真槍,但丙檢查槍時已發現是真槍,仍朝乙射擊將其擊斃
間接正犯之著手
以利用人為利用行為之時(周冶平、韓忠謨)
被利用者之行為僅不過是利用行為與犯罪结果的「中間現象」
行為人開始對於行為工具之影響時,即屬間接正犯之著手時點
以被利用人開始實行之時
利用行為與行為工具之被利用行為組合成一「整體犯罪行為」
被利用者之行為無異有如利用者自己之行為
區分理論:以被利用者知情與否判斷
被利用者為善意不知情,以幕後利用者對於行為工具産生支配作用之時為準
被利用者惡意而知悉幕後者之犯罪計畫時,以行為工具開始實施時為著手實行
主客觀混合理論
利用人對其所操控的因果流程已放任其獨立運作
可能導致行為客體遭受工具的侵害時
同時具備以上兩項即為著手
例如甲欲殺演員乙,將演員丙之道具槍調換為真槍,在調換時即屬著手
正犯後正犯(特別利用關係之間接正犯)
傳統見解間接正犯不包括之
最近見解
被利用人有自己之「行為支配」,而「幕後者」仍有可能基於其「意思支配」及「功能支配」形成所謂「正犯後正犯」
亦即形成所謂立於「直接正犯」後之「間接正犯」
四大類型之探討
利用他人「對人或對物之錯誤」或「犯罪決意」
同時正犯說
間接正犯說(黃常仁)
幫助犯說
利用他人「層級上構成要件錯誤」
間接正犯說
教唆犯說(黃常仁)
誤導或利用他人對於「加重構成要件錯誤」
間接正犯說(黃常仁)
利用所謂「組織支配」(書桌謀殺者)
幕後具有命令指揮權限者,藉組織上之權力結構,下令執行某項「犯罪行為」
執行者在非受強制與錯誤情況下,完成組織成員之工作任務
例如中共指派殺手刺殺蔡英文
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之犯罪類型
純正特別犯
利用者(幕後者)具備純正特別犯之行為人資格 :check:
利用者(幕後者)不具備純正特別犯之行為人資格
折衷說(韓忠謨、甘添貴)
否定說(通說) :-1: :heavy_check_mark:
肯定說(周冶平、褚劍鴻)
親手犯
過失犯
間接正犯之刑責,應就幕後者之利用行為以為判斷
非以行為工具之行為來判斷
例如甲欲殺丙,乙欲迷姦丙,甲提供乙實為毒藥的「迷姦藥」,乙置入丙之飲料後,丙喝下後身亡
上述案例中,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之中止未遂
間接正犯須阻止行為工具發生犯罪結果
行為工具之中止行為效力不及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成立普通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