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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 - Coggle Diagram
正犯與共犯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理論
客觀理論
形式客觀理論
正犯是指自己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人
共犯是指經由準備或支持行為參與他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人
無法解釋間接正犯、無法涵蓋所有的共同正犯
實質客觀理論
以客觀上「行為之危險性」及「行為與結果間因果關係之份量」為區分標準
不考慮主觀犯意無法判斷間接正犯之情形
主觀理論
極端主觀理論
完全以行為人主觀之意思方向及内在立場區分正犯與共犯
有可能得出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之人只成立幫助犯的錯誤結論
利益理論
以行為人參與犯罪所得獲取利益之程度,來判斷行為人之犯罪意思
對於犯罪結果有直接利益者為正犯,反之為共犯
犯罪支配理論(德國通說)
居於犯罪支配地位者為正犯,反之為共犯
類型
行為支配(直接正犯)
意思支配(間接正犯)
功能支配(共同正犯)
例外
過失犯不適用
純正特別犯
親手犯
義務犯
主客觀則一標準說(實務) :scales:
立法例
單一正犯體系
將所有參與犯罪實行之人皆理解為正犯,再依其參與之程度及性質分別量刑
我國不採
二元犯罪參與體系
區別「正犯」與「共犯」(共犯指教唆犯與從犯)
我國採二元犯罪參與體系
現今之分類
單獨犯
犯罪行為由單一行為人完成者
參與犯
犯罪行為由二以上之行為人完成者
正犯包含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單獨正犯、共同正犯
共犯(非正犯)僅指教唆犯與幫助犯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為自己之行為工具而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正犯
若是將他人當作「機械性工具」則為直接正犯
甲唆使乙丙搶銀行,乙丙向丁借到手槍後埋伏數日,
乙攻擊保全人員並阻斷追兵,丙從保全人員手中搶走運鈔箱
乙丙為共同正犯
甲為教唆犯
丁為幫助犯
正犯之概念
否定區分為正犯與共犯之見解
新法修正後:區分正犯與共犯
肯定應區分正犯與共犯之見解
擴張之正犯概念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處罰規定為「限縮刑罰事由」
正犯乃指所有惹起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行為人,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
緊縮之正犯概念
正犯應僅指自己直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行為人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處罰規定為「擴張刑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