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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 Coggle Diagram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公務機關
無對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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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應於資源提供者承諾給付,且資源很可能流入及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收入。資源提供者若設有條件,尚應於符合條件時,始認列收入。符合條件前,資源提供者並不存有給付之義務,資源收受者亦無應收之權利,已移轉之資源應分別作為預付款項或預收款項處理。已認列之收入,若發生無法按照條件履行,導致資源提供者要求資源收受者退回已收受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資源收受者應作沖回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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