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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 Coggle Diagram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基本會計原則
成本原則
政府資產或支出(或費損)之認列,應以實際交易對價作為入帳之依據,如無實際交易對價,則以估計之公允價值記載。
收入(或收益)實現原則
政府收入(或收益)之認列,應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辦理。
配合原則
政府在特定會計期間認列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之對價交易收入(或收益),凡與該收入(或收益)產生有關之支出(或費損),於同一會計期間認列。
預算管理原則
政府組織採用定額預算時,在會計期間內平時可設預算控制科目實施預算控管,並編製相關管理性報表。
充分揭露原則
政府會計報導應按不同個體之報導目的,完整表達經濟事項相關資訊,並可進一步建構政府整體之合併財務資訊,俾利使用者充分瞭解及作為決策之參據。
會計準則
基本假設
獨立個體
政府會計按組織觀點、基金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作財務報導時,可分別設立獨立之報導個體。
政府組織,依其執行型態分為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如行政法人等,均為一獨立會計報導個體。
各組織收入財源供特殊用途而另設置特種基金者,亦為會計報導個體。
政府設置之特種基金,其種類分為:
(ㄧ)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二)作業基金: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三)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者。
(四)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
(五)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
繼續經營
政府會計依政府永續經營之基礎,其資產不必按清算或變現價值列帳,可繼續使用至原定計畫或目的完成;負債不必立即清償,可至到期始予清償。
貨幣評價
政府會計以貨幣為衡量單位。
會計期間
政府會計按期間劃分段落,分期提供會計資訊或財務報導。
會計基礎
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採現金基礎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
財務報表要素
政府財務報表之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或收益)及支出(或費損)等。
認列要件
政府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一)符合定義: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符合財務報表要素之定義。
(二)未來經濟效益的可能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其未來經濟效益必須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個體。所謂很有可能,係指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
(三)衡量的可靠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必須能可靠衡量成本或價值。
附 則
政府依法律規定所代管信託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導,以及其他信託基金營運情形必須揭露之事項,得另訂會計準則公報或會計制度為準據。
政府會計係為提供有用資訊,以評估政府對公開報導、施政績效、財務遵循之責任及跨期間公平性,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導應依循基本假設、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及基本會計原則辦理。
資產:係指政府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握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負債:係指政府因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資源給付義務。
淨資產:係指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收入(或收益):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造成淨資產之增加。公務機關之收入,尚包括公庫撥款造成財務資源之流入部分。
支出(或費損):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造成淨資產之減少。公務機關之支出,尚包括解繳公庫造成財務資源之流出部分。
認列:係指對交易或其他事項所造成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或收益)及支出(或費損)等之變動,加以記錄及報導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