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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之執行 - Coggle Diagram
預算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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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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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第 69 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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