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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總則 - Coggle Diagram
會計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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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第 16 條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