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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程序 - Coggle Diagram
會計事務程序
會計法第 64 條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會計法第 66 條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
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
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
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會計法第 60 條
公營事業
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
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會計法第 61 條
成本會計事務
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
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第 93 條
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營事業者,並應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 94 條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92 條
採用機器集中處理會計資料者,其產生之會計報告或資料,由集中處理機關分送各有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