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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會計報告 - Coggle Diagram
會計法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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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第 84 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
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
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
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
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
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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