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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 (應受送達人, 送達機關, 送達之處所, 送達證書, 應送達之文書, 送達時間§140) - Coggle Diagram
送達
應受送達人
訴訟代理人之送達
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132本文
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132但
各代理人均有單獨收送送達之權§70本文,但收受時間已最先收到的為準
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
向受訴法院陳明後,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133 Ⅰ
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134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ROC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ROC之代收人§133 Ⅱ
對法人、非法人團體為送達
若為在ROC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
應向在ROC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128 Ⅰ
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128 Ⅱ
應向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對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127 Ⅰ
法代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送達處所不明者,得僅向其餘之人為之§127 Ⅱ
無行為能力人又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裁定補正應向何人送達?
甲說: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
依§127 Ⅰ(56.2台北地方法院座談會)
乙說:向無訴訟能力人本人送達
法定代理人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則其有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不明,法院自無從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故得逕向無訴訟能力人本人送達(65.3基隆地院座談會)
應採此說較符合實際情況
對在監所人為送達
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130
包括監獄、看守所、觀護所、其他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等場所
對軍人為送達
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129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
得向經理人為之§131、民法§555
原則應向受送達人本人為之
送達機關
法院書記官§123、124 Ⅰ、126、151 Ⅰ
執達員§124 Ⅰ、法組§23 Ⅰ
法院§125
郵務機構§124
送達之處所
例外
對於法代之送達
當事人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民§85 Ⅰ)
當事人本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52
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136 Ⅲ,包括下列情形
會晤處所§136 Ⅰ但
就業處所§136 Ⅱ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137 Ⅰ
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32 上 3722 )
受僱人係指受僱服日常勞務,且非臨時僱用者,受僱服特定勞務者,則不屬之
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137 Ⅰ之規定
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138
不能依§136、137、139 Ⅱ送達者
須於受送達人門口黏貼通知書
具備此二要件送達即生效力
由受送達人所屬政府機關、私人團體之收發人員代收,是否合法?
若非郵政機關為送達,而代收人亦非同居人或受僱人自非合法送達
若由郵政機關送達,依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7,得將訴訟文書
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訴§137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由大廈管理員代收,是否合法?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
性質上固可認為係全體住戶之受僱人,由其收受而生送達之效力(100台抗397裁定)
送達合法
原則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136 Ⅰ
送達證書
一般送達證書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141 Ⅰ
交送達之法院
應受送達人
應送達之文書
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送達方法
程序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141 Ⅲ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141 Ⅳ
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對方拒絕或無法,送達人應記明事由§141 Ⅱ
不能為送達,送達人應作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142 Ⅰ
收據
依§126為直接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143
公示送達證書
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153
應送達之文書
原則:繕本或影本§135
例外:判決、裁定正本§229、239,期日通知書§156
送達時間§140
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例外
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依§124 Ⅱ由郵務人員為之者
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