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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討論架構 - Coggle Diagram
1.犯罪討論架構
「不法行為」可處以何種刑罰
「故意既遂行為」
→原則:法定刑罰
→例外:
1-2 罪責階層
1-3 罪責以外階層
「過失既遂行為」
→原則:法定刑罰
→例外:
1-2罪責階層
1-3 罪責以外階層
「故意未遂行為」
→原則:法定刑罰(既遂犯之法定刑罰減輕版)
→例外:
罪責階層
1-2罪責階層
1-3 罪責以外階層
「故意預備行為」
→原則:法定刑罰
→例外:
罪責階層
1-2罪責階層
1-3 罪責以外階層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討論目標某種類型之「不法行為」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動作+動作作用的對象)
主體(做出行為的人)
情狀(做出行為時的背景狀態)*不一定有
擷取內容:
方法一(討論構成要件時用):一般人在行為時所認知的事實(可能真實、可能非真實)
方法二(討論違法性時用):行為後所認知的事實(一定真實)
擷取內容:
方法一(討論構成要件時用)
原則:一般人在行為時所認知的事實(可能真實、可能非真實)
例外:主體在行為時所認知的優越真實事實
方法二(討論構成要件-不能未遂之「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時所用)
行為後所認知的事實(一定真實)
結果(法益干擾)*不一定有
類型
實害結果(對法益造成實際損害)
危險結果(對法益造成危險)
擷取內容:行為後所認知的事實(一定真實)
內在事實之整理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描述角度
角度一(討論不法行為-構成要件時所用):(不)知道、(不)想要做此行為,並(無)預期、(不)想要法益受到侵害
角度二(討論不法行為-違法性時所用):(不)知道行為是防衛行為/避難行為、情狀是防衛情狀/危難情狀
STEP2:討論「個案事實」是否被評價為討論目標左列類型之「不法行為」
「故意既遂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罪「故意既遂」之「構成要件」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具有違法性」
「故意未遂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罪「故意未遂」之「構成要件」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具有違法性」
「過失既遂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罪「過失既遂」之「構成要件」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具有違法性」
討論步驟
構成要件
STEP2「個案事實」是否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故意既遂構成要件」、「過失既遂構成要件」
(若為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先討論有結果之部分、再討論無結果之部分)
討論的罪名是結果犯
「行為情狀」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情狀」
「行為」可評價為下列要件:「行為」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要件:「製造法所不容許本條保護法益風險」之行為
外在事實有結果(法益干擾:實害結果、危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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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事實無結果(法益干擾:實害結果、危險結果):「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既遂行為」
3 more items...
錯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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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可評價為上述要件:「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討論的罪名有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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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罪名沒有處罰未遂犯
1 more item...
錯誤類型: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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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情狀」不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情狀」
無法評價為討論罪名「任何類型」之「構成要件」
討論的罪名是行為犯
「行為情狀」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情狀」
「行為」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客觀構成要件既遂行為」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可評價下列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可評價為「主觀構成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xx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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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上述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為「主觀構成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xx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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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客觀構成要件既遂行為」
討論的罪名有處罰未遂犯
1 more item...
討論的罪名沒有處罰未遂犯
1 more item...
「行為情狀」不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情狀」
無法評價為討論罪名「任何類型」之「構成要件」
既遂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xx既遂
結果:xxOR本來就沒有
主體(已討論):xx
行為情狀:xxOR本來就沒有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時的心理狀態:xx故意/過失
STEP1「主體」是否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客觀構成要件主體」
若可,始有遵守該規範之義務(有不作為義務或作為義務)
討論的罪名是作為犯:可,有不作為義務
進入STEP2
討論的罪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可(具有一定關係之主體),有作為義務
進入STEP2
不可(不具有一定關係之主體),無作為義務
無法評價為討論罪名「任何類型」之「構成要件」
討論的罪名是純正不作為犯
可,有作為義務
進入STEP2
不可,無作為義務
無法評價為討論罪名「任何類型」之「構成要件」
STEP3「個案事實」是否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故意未遂構成要件」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可評價下列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可評價為「主觀構成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xx故意」
要件:知道外在事實,並想要特定法益受到侵害
STEP1想要客體法益受到侵害
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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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知道外在事實
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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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未遂行為(=著手行為)」
著手行為:已對保護內容產生直接危險的行為
判斷方式(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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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三、討論罪名「故意未遂」之「構成要件」
錯誤類型:構成要件錯誤
【一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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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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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未遂行為(=著手行為)」
討論的罪名有處罰預備犯
進入STEP4
討論的罪名沒有處罰未遂犯
不需進入STEP4
錯誤類型:構成要件錯誤
【一行為】錯誤
不等價客體錯誤:該行為對於正確客體之部分
打擊錯誤:該行為對於正確客體之部分
【數行為】錯誤
結果延後發生因果歷程錯誤:前行為對於客體之部分【自主雙行為說】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上述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為「主觀構成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xx故意」
無法評價為討論罪名「任何類型」之「構成要件」
錯誤類型:構成要件錯誤
【一行為】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該行為對於正確客體之部分
故意未遂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時的心理狀態:xx故意
客觀構成要件
主體(已討論):xx
行為情狀(已討論):xxOR本來就沒有
行為:xx未遂
結果(已討論):未發生OR本來就沒有
STEP4「個案事實」是否可評價為討論罪名之「故意預備構成要件」
故意預備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已討論):xx故意
客觀構成要件
主體(已討論):xx
行為情狀(已討論):xxOR本來就沒有
預備行為:xx
結果(已討論):未發生OR本來就沒有
「行為」可評價為「已趨近著手時點」之行為:「行為」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預備行為」
類型四、討論罪名「故意預備」之「構成要件」
「行為」不可評價為「已趨近著手時點」之行為:「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構成要件預備行為」
無法評價為討論罪名「任何類型」之「構成要件」
1-1 違法性
「故意預備行為」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某罪「故意預備」之「構成要件」
「個案事實」可評價為「具有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