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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罪責以外階層 - Coggle Diagram
1-3 罪責以外階層
阻卻刑罰事由(行為時存在):不需處罰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類型
特定犯罪+行為時的身分:名譽法益犯罪+立委身分
(憲§73)
特定犯罪+行為時的目的
EX:墮胎罪
(§288I、II)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
(§288III)
EX:藏匿人犯罪
(§164)/
湮滅證據罪
(§165)
+為特定近親而犯
(§167)
事理阻卻刑罰事由
類型
所有故意未遂犯罪+行為時的特殊情況:所有故意未遂犯罪+不能未遂
(§26)
前提:著手採「主客觀混合說」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動作)
擷取內容:
方法二(討論「無危險」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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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討論「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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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討論是否被評價為「不能未遂」
「外在事實」可評價為下列要件其一:「行為」可評價為「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行為
「行為」可評價為「無危險」之行為
可評價為「不能未遂」
「無危險」採「重大無知說」:行為人誤認事物普遍的自然因果法則,所以無論嘗試幾次,客觀上都不可能既遂
要件
主體不能
行為不能
客體不能
行為本身(手段)不能
「行為」不可評價為「無危險」之行為
不能評價為「不能未遂」
「外在事實」不可評價為符合上述要件其一:「行為」不可評價為「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行為
不能評價為「不能未遂」
要件
客觀要件
「自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行為
「無危險」之行為
減免刑罰事由(行為後發生):需處罰,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個人減免刑罰事由
類型
所有故意未遂犯罪+行為後的特定作為:所有故意未遂犯罪+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
(§27)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動作)
擷取內容:
原則:一般人在行為時所認知的事實(可能真實、可能非真實)
例外:主體在行為時所認知的優越真實事實
內在事實之整理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描述角度
中止的決定,係於完全的意思決定自由下,出於自主動機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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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討論是否被評價為
討論步驟
STEP1「個案事實」是否可評價為「中止未遂犯」
「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可評價為下列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可評價為「主觀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出於己意中止XX」
要件:中止的決定,係於完全的意思決定自由下,出於自主動機而為之,亦即「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行為」可評價為下列要件:「行為」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中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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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可評價為上述要件:「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中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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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為上述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為「主觀要件主體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出於己意中止XX」
不可評價為「中止未遂犯」
要件
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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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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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個案事實」是否可評價為「準中止未遂犯」
要件
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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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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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可評價為下列要件:「行為」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準中止XX」
要件:具有真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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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為「準中止未遂犯」
行為不可評價為上述要件:「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準中止XX」
不可評價為「準中止未遂犯」
「中止未遂犯」
「準中止未遂犯」
特定犯罪+行為後的特定作為
EX:違背職務賄賂罪
(§122III本)
+自首
(§122III但)
EX:湮滅證據罪
(§165)
+自白
(§166)
客觀處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