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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罪責階層 - Coggle Diagram
1-2 罪責階層
主觀罪責要件:可以期待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行為時知道行為違法而可以選擇不為之
STEP1:行為時有「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責任能力)
STEP2:行為時確實知道行為違法(不法意識)
STEP3:行為時確實可以選擇不做(期待可能性)
阻卻罪責事由:不應處罰
類型
無責任能力(=行為人行為時沒有「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STEP2:討論是否被評價為無責任能力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年齡」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之生理年齡:未滿14歲」
可評價為無責任能力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年齡」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之生理年齡:未滿14歲」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可評價為無責任能力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不可評價為無責任能力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年齡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
客觀要件
類型二、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19I)
類型一、行為時行為人之生理年齡:未滿14歲
(§18I)
無不法意識(=行為人行為時不知道行為違法)+不可避免
要件
主觀要件
類型一、行為時行為人之心理狀態:不知道有禁止規範
類型二、行為時行為人之心理狀態:不知道沒有容許規範
客觀要件
類型二
行為人的外在條件:足以造成行為人認為沒有禁止規範/認為有容許規範之懷疑
行為前行為人的行為:盡諮詢義務
類型一、行為人的外在條件:足以造成行為人認為沒有禁止規範/認為有容許規範之確信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內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
描述角度
(不)知道有禁止規範
(不)知道沒有容許規範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人的外在條件(年齡、經驗、職業、教育等)
行為前行為人的行為
STEP2:討論是否被評價為無不法意識
「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可評價為下列要件其一:「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可評價為「主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無不法意識」
要件
不知道有禁止規範
不知道沒有容許規範
「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為上述要件其一:「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不可評價為「主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無不法意識」
不可評價為無不法意識
錯誤類型
禁止錯誤
容許錯誤
可評價為無不法意識
STEP3:討論是否被評價不可避免
「行為時行為人的外在條件」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的外在條件:足以造成行為人認為沒有禁止規範/認為有容許規範之確信」
可評價為不可避免
「行為時行為人的外在條件」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的外在條件:足以造成行為人認為沒有禁止規範/認為有容許規範之確信」
「行為時行為人的外在條件」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人的外在條件:足以造成行為人認為沒有禁止規範/認為有容許規範之懷疑」
「行為前行為人的行為」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前行為人的行為:盡諮詢義務」
可評價為不可避免
「行為前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前行為人的行為:盡諮詢義務」
不可評價為不可避免
「行為時行為人的外在條件」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人的外在條件:足以造成行為人認為沒有禁止規範/認為有容許規範之懷疑」
不可評價為不可避免
無期待可能性
減免罪責事由:應處罰,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類型
限制責任能力(=行為人行為時有「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但較低)
客觀要件
類型一、行為時行為人之生理年齡:已滿14歲未滿18歲
(§18I)
/已滿80歲
(§18II、III)
類型三、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出生或自幼喑啞之生理障礙
(§20)
類型二、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19II)
STEP1:「個案事實」之整理
外在事實之整理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年齡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
行為人的生理情形
STEP2:討論是否被評價為限制責任能力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年齡」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之生理年齡:已滿14歲未滿18歲/已滿80歲」
可評價為限制責任能力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年齡」不可評價為「客觀要件行為時行為人之生理年齡:已滿14歲未滿18歲/已滿80歲」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可評價為「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可評價為限制責任能力
「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不可評價為「行為時行為人的生理情形: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可評價為「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出生或自幼喑啞之生理障礙」
可評價為限制責任能力
「行為人的生理情形」不可評價為「行為人的生理情形:出生或自幼喑啞之生理障礙」
不可評價為限制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較低
類型一、防衛過當
客觀要件
類型二、避難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