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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與期間 - Coggle Diagram
期日與期間
期間之計算
起算點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120 Ⅰ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120 Ⅱ
終止點§121
以第一日起算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非以第一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計算方法
自然計算法:1日24時,1週7日,1月30日,1年365日
曆法計算法:1日從0時至24時,1週從週一至週日,1月從1日到該月末日,1年從元旦至12月31日
期間之延長§122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年齡之計算
週年計算法:足歲計算法§124 Ⅰ
歷年計算法:虛歲計算法
起算點:自出生之日起算§124 Ⅰ
如可確定依證據確定之,無可確定依§124 Ⅱ規定
期問恰自零時開始者,其始日可否算入?
肯定說(洪P546,李P359) :+1:
如自始日起算,並無與交易觀念不合,而對當事人之一方亦無不利時,其始日亦應算入
否定說(鄭P344,徐P419,胡P393) :-1:
我民法未設明文,解釋上其始日均一律不算入
範圍: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