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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特性, 動產, 不動產, 成分、部分, 孳息, 主物、從物, 特殊案例) - Coggle Diagram
物
特性
獨立性
一物一權主義
可支配性
物權法定主義§757
動產
定義:非不動產者即為動產,例:已分離人體之血液、器官(§67)
因附合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時,所有權歸不動產所有人(§811)
物權變動須經交付,否則不生效力,例:教室吊燈、房屋棟樑(§761) →準不動產如船舶、飛機仍須登記(海商法§9、民法航空法§20)
不動產
定著物
經濟或使用上獨立性(參見最高法院63年12月3日第6次民事庭決議(一))
構造上獨立性(參見最高法院63年12月3日第6次民事庭決議(一))
定義:固定、附著於土地上之物
土地
有多少所有權存在視土地區分為幾個地號而定(李淑明,民法物權,頁30,2020)
定義:土地及其定著物,例:建築物、電線桿、燈塔、蓄水池(§66Ⅰ)
物權變動須經登記,否則不生效力(§758),例:違章建築(如頂樓加蓋)之所有權無法登記,故為事實處分權移轉
成分、部分
定義:物的組成分子即為成分或部分,屬於不動產之部分(§66Ⅱ),基於一物一權主義,無法成為所有權客體
例如:未收割的稻米、固定裝設於教室內的吊燈
孳息
天然孳息
定義: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產物,例:果實、羊毛、雞蛋、收割後的稻米(§69Ⅰ)
原物主義: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766)→但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70Ⅰ)
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歸屬不一定為所有權人,若另有用益權人存在如:農育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則應由用益權人收取孳息(李淑明,民法物權,頁37)
法定孳息
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例:租金、利息、股利(§69Ⅱ)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例如:甲租A屋給乙,3個月後售A屋給丙,甲僅得收取3個月租金(§70Ⅱ)
主物、從物
從物定義: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為從物,例:手機和充電線、汽車與備胎(§68Ⅰ)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68Ⅱ)
特殊案例
輕便軌道
繼續附著:土地之一部份,所有權歸土地所有權人
可拆除:所有權歸屬於出資人
頂樓加蓋
增建部分並非獨立之物,為附屬物並非獨立定著物,因此所有權歸不動產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