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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要件, 物之種類, 物權變動之原因, 權利之得、喪、變更, 動產與不動產) - Coggle Diagram
物
要件
有體物+自然力(聲光、熱)
人體除外,但處理身體上之一部而不違背公序良俗者,應許可之,例如:抽血。
人力所能支配
能滿足人之所需
物之種類
主物、從物(68條)
從物
非主物成分
常助主物效用
主物、從物同屬一人所有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862條)
融通物、不融通物
區別實益:可否強制執行
消費物(474條)、非消費物(464條)
單一物、結合物、集合物
物權變動之原因
依法律行為
不動產
登記
動產
交付
現實交付(761條第1項)
觀念交付
簡易交付(761條第1項但書)
占有改定(761條第2項
指示交付(761條第3項)
依法律規定(513條、824-1條第3項、906-1條第1項)
依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768、802、808條)
權利之得、喪、變更
取得
原始取得
因事實行為而取得(807條、802條)
繼受取得
移轉
買賣
創設
設定限定物權
特定
買賣
概括
繼承、併存債務承擔
消滅
絕對消滅
標的物客觀滅失(225條第2項、881第1項但書)
標的物雖未滅失,但物權終局消滅(例:拋棄所有權、遺失物拾得)
相對消滅
標的物本身並未消滅,而係物權與原權利主體分離,改歸屬新權利主體(例:所有物讓與)
變更
主體變更(例:獨有變共有)
客體變更(例:附合)
效力變更(例:抵押權次序變更)
動產與不動產
不動產(66條)
土地
定著物
人力所能支配
可滿足社會生活需要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之部分(66條第2項)
動產(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