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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確認訴訟—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
(違法、行政處分無效、法律關係成立), 課予義務訴訟 - Coggle Diagram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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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
3.撤銷+回復原狀(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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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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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至直接造成「人民權利侵害」之事實狀態,經行政法院或行政機關「撤銷該處分」或「確認該處分無效後」,人民請請求行政機關除去該執行結果(回復原狀)
之權利,此乃「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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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2、機關另作「事實行為」:行政法院主動
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行訴法§196Ⅰ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審判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避免人民還要另外提起訴訟)
此項規定雖僅就撤銷訴訟有所規範,惟應可類推適用「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以保障人民權益。(撤銷處分+另作事實行為)
行政法院認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可於審判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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