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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 Coggle Diagram
未遂犯
特殊犯罪類型之未遂犯
預備犯
形式預備犯
此階段為著手前所做的準備行為,自無未遂可言
實質預備犯
直接對特定犯罪行為之預備階段加以犯罪化,成為獨立之犯罪類型,自有成立未遂之可能
過失犯
否定說(通説) :-1: :heavy_check_mark:
過失行為之處罰除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12 Ⅱ ,尚須结果之發生,故過失未遂犯無法想像
肯定說(許玉秀)
舉動犯(行為犯)
行為人僅須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不待结果發生即足成立既遂
例外的若干犯罪在著手後未能完成行為者,則有可能成立未遂,例如欲誣告寄送告訴狀卻寄丟
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
法條之不法構成要件本就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規範
例如聚眾不解散§149、滯留而不退去§306 Ⅱ、不為舉發(貪汙§13、14)
原則一違反作為義務即既遂,例外於既了(缺效)未遂情形仍可能成立未遂
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而實現本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規範之構成要件
例如父親對兒子見死不救欲作為殺人罪§271 ,若有人見義勇為,則父親成立未遂
著手犯
一經著手即既遂,無法想像未遂犯
成立要件
實現構成要件之故意
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
欠缺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
刑法設有處罰之明文§25 Ⅱ
預備與著手實行之界限
形式客觀理論
行為人至少已實行部分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始可認定為著手
例如射殺行為之扣板機
實質客觀理論 :scales:
必然關聯性說
行為人所為之一切舉動與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具有必然之關聯時,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例如欲侵入住宅行竊,為防止發生聲響將肥皂塗抹於窗格之玻璃上,於「塗抹肥皂」時即得認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危險性理論說
行為對客體已引起直接危險時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例如射殺行為扣板機前所為之「舉槍瞄准」
中間行為說
行為人之舉動與構成要件之實現之間,已經不必再實施任何有意義的中間行為時,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例如將毒藥調好放冰箱,但計畫次日再邀請被害人到家中作客
下毒非著手行為,僅係預備而已
仍須「邀請」之行為介入
主觀理論
依行為人之犯意及其犯罪計劃,而可判斷犯罪行為已經開始實行者,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例如將毒藥調好放冰箱,但計畫次日再邀請被害人到家中作客
只需主觀意思(毒殺),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似乎變相懲罰行為人之思想,故不可採
主客觀混合理論(折衷說) :heavy_check_mark:
以主觀理論為判斷背景,再採用客觀理論為衡量標準
行為人需認知並具備
具體犯罪故意(例如殺人之意欲)
犯罪計畫之内容(例如持槍埋伏於被害人必經之途並槍殺)
實現構成要件之條件與行為人所想像之内容相符(例如子彈貫穿要害應會致被害人於死)
從客觀第三人之立場加以評價,若行為已對客體引起直接危險時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
刑罰理由
主客觀混合未遂理論(印象理論) :heavy_check_mark:
以主觀未遂理論為主,以客觀未遂理論為輔
並非所有具「法敵對意思」之未遂行為皆具有「應刑罰性」
客觀行為不加以處罰即足破壞法之安定性及社會秩序者,方有刑罰制裁之必要
客觀未遂理論
行為對行為客體形成危險
批評
「未遂之危險性」必不如既遂,刑罰之效果上應是「必減」,而非「得減」
無法評價絕對不可能產生危險的不能未遂
主觀未遂理論
以其未遂行為所彰顯之「法敵對意思」
批評
既遂與未遂之「法敵對意思」相同,刑罰應係相同,而非「得減」
未遂犯之型態
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
未了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未實行完畢,致犯罪之構成要件未完全實現
既了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已實行完畢,但犯罪之結果未發生
不能未遂、中止未遂與普通未遂
不能未遂
行為之性質或行為人主觀認知產生重大誤認,根本不能達成既遂狀態
性質屬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中止未遂
行為人因己意而中止犯罪之實行,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準中止犯:已盡力防止結果之發生§27 Ⅰ後段
性質屬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普通未遂
上面兩項以外之未遂,亦稱為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