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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申訴人不服申訴結果), ※受刑人撤回書狀(撤回訴訟) - Coggle Diagram
訴訟
(申訴人不服申訴結果)
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質要件
4.給付訴訟
拒絕其請求+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5.給付訴訟
拒絕其請求+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
3.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6.給付訴訟
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2.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處分違法
+
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
+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7.給付訴訟
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 產上給付之爭議
1.撤銷訴訟
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
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
非顯屬輕微者
須書狀(起訴狀)
起訴狀
期間
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審議小組逾三十日不為決定
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
1 more item...
延長申訴決定期間
審議小組逾十日不為決定者
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1 more item...
可以合併嗎?
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受刑人不能自作起訴狀
監獄人員應為之代作
8.撤銷訴訟??(我個人猜的)
監獄之管理措施
+
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
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
※受刑人撤回書狀(撤回訴訟)
期間
裁判確定前皆可
視為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回
監獄長官
接受起訴狀
※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
※儘速送交法院
法院書記官
收受後,應即通知監獄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