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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無權處分, 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種類, 時效, 占有:占有並非權利而是一種事實狀態。, 袋地通行權§787: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
物權
無權處分
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丙為善意,甲必須承認其交付
甲的損失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乙占有甲所有之A物, 並將其讓售予丙. 此時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買賣為債權契約, 其成立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但乙將其占有之A物移轉給丙之行為, 因係「物權(處分)行為」, 必須以「讓與人(乙)」有處分權為必要, 故為民法第118條第一項所定之無權處分, 非經有權利人(甲)之承認, 其處分不生效力. 所以, 乙所為之無權處分必須繫於甲是否給予承認而定.
由於物權具有公示性, 所以對於因信賴物權之公示性而為交易之相對人, 應給予適度之保障, 是以民法第948, 801條有關於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
丙為善意則丙可取得其物,向甲主張「善意取得」.
乙讓售甲之A物, 且使丙得依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A物之所有權, 並因而使甲喪失對A物之所有權, 自係屬侵害甲對A物之所有權, 得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 由甲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而乙因出賣A物而受有價金之利益, 致甲受有喪失A物所有權之損害, 甲尚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此二請求權得依請求權競合之理論, 由「甲自由行使」.
公示原則
動產:合意+交付
交付:
現實交付
簡易交付(東西在相對人手中)
佔有改定(所有權已變更,但還沒交付)
指示交付(叫相對人直接給第三人)
指物權法律關係的變動,必須經過一種公告周知的方式才能發生效力
不動產:書面+登記
公信原則
無權處分:由於物權具有公示性,所以對於因信賴物權公示性而為交易之相對人,應給予適當的保障。(公信原則)
不動產:土地法§43
動產:§801、948
權利職權:§886、948
依公示方式所表現之物權,及「善意取得制度」
種類
限制物權:(強調物的利用價值)
用益物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完全物權:
所有權屬於完全物權性質
動產物權:質權、留置權
不動產物權:抵押權
時效
動產所有權之
「取得」
時效:(占有動產時明知道自己沒有權利或疏忽而不知道自己沒有權利)
以所有之意思,
10年
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取得其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之
「占有」
時效:
(占有動產時努力注意義務,卻沒注意到自己沒有權利)
以所有之意思,
5年
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佔有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取得其所有權。
不動產之
「一般」
取得時效:占有人一開始就是
惡意
(明知土地有所有權人)
以所有之意思,
20年
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不動產之
「特別」
取得時效:占有人一開始就是
善意
以所有之意思,
10年
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而其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土地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時效取的。
民法設有「時效取得」規定,目的在:
(1)
保護法律關係安定性
、維持社會秩序:對持續已久的事實狀態(占有土地11年)加以承認。
(2)
促進物盡其用
:該物對長期不行使權利人可能以不重要,但對現行使用人可能事關重要。
占有:占有並非權利而是一種事實狀態。
袋地通行權§787: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一)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
(二)在通行必要範圍內行使袋地通行權
(三)無法通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四)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五)除所有權人外,
地上權人
亦得主張袋地通行權(108電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