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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民法: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Coggle Diagram
國家賠償
賠償標的
(二)公共設施
身體
人身自由
生命
財產
(三)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身體
人身自由
生命
財產
(一)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侵害
人民自由
人民權利
例外情形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
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國家
不負
損害賠償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
之設施
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得減輕或免除
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
公務員
故意或重大過失
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
賠償責任
例外:回復原狀
原則:金錢
(民法: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