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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少年保護 - Coggle Diagram
兒童與少年保護
前言
兒童:12歲以下;少年:18歲以下
受虐兒少比非受虐兒少
更具攻擊性
;並可能變成虐待子女的父母
如果能有效降低兒少受虐,將可能預防這些受虐兒少長大後成為加害人的危險性
警察職責為抗制犯罪、預防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對受虐兒少的保護亦是警察人員責無旁貸的工作,應與其他專業團隊共同合作,形成一
保護網路
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的現況
前言
歐洲在18世紀末有「代行親權」制度
1924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1995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公約、1979國際心理學會兒童基本心理權利宣言
父母對小孩施虐原因不外乎就業不穩定、藥酒濫用、精神疾病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類型及其影響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的類型與定義
身體虐待
性虐待
精神虐待
心理虐待、情緒虐待
目睹兒
疏忽
遭受虐待對被害人的影響
影響身體機能發展
若嬰兒期受虐則被害人對外在世界會不感興趣,警覺性也會很低
發展與智力上的缺陷
例如:壓抑語言能力的發展
被害者由於被控制,他會想要控制別的東西(強迫症)
情感上的症狀
依附與自我概念的低落
情感困擾
創傷後壓力疾患
持續不變
社會行為與學業上的表現低落
行為功能失常
有較高比率的攻擊行為
或表現出退縮的現象
不良的同儕關係
受虐的長期後遺症
個體早期的適應模式可能會併入後來的適應模式
個體早期的機能障礙可能會造成日後的偏差行為
遭受虐待的被害人似乎在早期的發展會有較大的社會適應危險性,甚至終身都會有這樣的危險性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現況
責任通報的重要性
鼓勵那些經常與兒童有接觸的專業人員將兒少受虐事件通報給兒保社福機溝
可以有系統地將發生於家庭內的兒少受虐事件轉介給相關單位
兒少保護作為
內政部兒童局(現改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徽)兒少保護及福利措施
健全兒童托育照顧體系
建置完整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體系
保障兒少獲得適切的醫療服務
提供多樣化兒少福利服務
寄養家庭服務、推動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
辦理學齡前兒童之托育照顧暨教育補助措施
強化少年輔導服務
司法轉介、轉向少年安置輔導
建構兒少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中低收入戶兒少生活補助
建構兒少保護服務網路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方案
結合警察、醫療、教育等多方人力篩選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會處訪視
本方案讓我國兒少保護工作正式邁入次級預防層次
兒童遭受虐待致死案件特性與偵查要領
受低估的案件發生數
不符合謀殺罪構成要件、證據薄弱再加上偵查人員訓練不足、並未將兒童死亡案認定成謀殺
從兒童發展觀點檢視受虐致死案件
從發展犯罪學觀點探討兒童被謀殺案件發生率與兒童發展關係
個體長大後,被害事件將與成人的被害事件相似
個體長大後,以性別區分被害類型將會變得更明確
個體長大後,加害人為其家人的比率在謀殺案件中會降低
個體長大後,被害危險性受到其家庭關係影響程度會降低
影響兒童受虐致死案件原因
根據研究,影響受虐因素主要有
受虐者健康有問題、種族、貧窮、父母健康不佳、犯罪史、先前報告忽略
女性主義觀點
當婦女有高的勞動參與率,但社會福利和教育支出不高時,將有較高的兒童受虐致死發生率
兒童受虐致死案件偵查要領
兒童受虐致死與謀殺的區別
兒童死亡情況
重複的遭受虐待或是疏忽一段時間所致,
至少會有一個以上人員涉入或知道此事件
若為單獨一次遭受攻擊而致死案件,通常是施虐者一時衝動
此類案件蒐集到的證據往往是間接證據;具證據能力的證據往往是醫學上證據或是嫌犯自白
此類案件往往
不是使用傳統謀殺案件武器
(滾燙的水或其他物品撞擊),因此
無法透過DNA或指紋鑑定確認嫌犯
兒童受虐事件偵查
盡可能探求受虐兒生前事情,例如是否有先天疾病,以確認是何種因素導致兒童遭受致死攻擊。因此因盡可能調閱就醫紀錄
對可能涉案人資料應盡可能蒐集齊全(過去是否有暴力紀錄、是否有藥酒癮等物質濫用情形、是否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
確認何人需負責任
是否有第三人知情。警察需要先確認案件何時發生,以及案發時被害兒童可能跟誰在一起,再進一步研判誰可能涉案以及共犯問題
許多兒童死亡原因並非受虐而是因為生病等因素,警察偵查時必須具有高度敏感度
警察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的職責
跨單位的合作取向
警察在兒少受虐案件中,獨佔
犯罪調查
之功能
惟偵查時所需之訊息及觀念往往需要其他單位提供
整合個網絡的資源功能,可以幫助警察在處理上專業上之不足以及減輕壓力
警察的職責
受理報案並通報
調查可能的犯罪行為
美國發展出的逮捕施虐者要領
兒童身上傷痕嚴重、證據顯示犯罪情節嚴重、有合理理由認定施虐者有脫逃的可能、為了確保受虐者的安全而需予逮捕、施虐者很有可能對其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脅
調查原則
盡力
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詢問不公開、採隔離詢問、應有社工陪同、詢問時間不宜過長且應避免重複詢問
保護兒童
辨識兒少受虐並協助安置
警察與社政人員在處理兒少保護案件上的關係
警察機關在兒少受虐案件中目標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逮捕犯罪者
社政機關在兒少受虐案件中目標
保護並確保被害人安全、防止再度被害、盡量保持家庭完整性
由於目標不同,故透過協定
協議、召開聯繫會報、共同舉辦講習會可促進雙方協調合作
結語
警察在兒少保護工作上
擬訂處理規範
加強員警在職訓練
加強各相關機構協調聯繫
釐清警察與其他專業人員間之職責以致加強警察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