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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監類別 - Coggle Diagram
移監類別
一般性移監
(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戒護相關
C對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不良之影響+有離開之必要
1.1年內3次以上妨害秩序+受有懲罰
2.對執行公務人員實施強暴脅迫
3.脫逃、騷動、暴動
4.有事實合理懷疑+妨害安全之虞
衛生、總務
D1重大施工修繕
D2急迫安全衛生危險
E其他獄政管理正當+必要
受刑人自行申請
F受刑人申請+監獄認正當+必要理由
F1家屬
1.受刑人父母、配偶滿65歲(任一即可)
OR子女均未滿12歲
2.受刑人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
+
疾病OR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證明或身新障礙證明)
新入監於3月or其他監獄移入逾4月
+
殘刑逾4月
+
無假釋審查
F2教育、視同作業遴選、特殊處遇
視同作業(移入監所有辦理)
視同作業遴選資格
監獄應事先公開使受刑人知悉
特殊處遇
特殊+必要處遇+本監無法提供+移入監所可提供
移入監所有辦理之教育
1.補習教育
2.進修教育
3.推廣教育
4.職業訓練
處遇相關
A受刑人特殊、必要之處遇+本監無法提供
(妨害性自主、家庭暴力罪、違反保護令、其他處遇)
B.調查分類有加強教化必要
(依各監獄收容類別判斷)
機動性移監
(監督機關視各機關收容)
條件
監獄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20%以上
排除條件
(新、放、重、病人)
1.他監移入小於6月
2.殘刑小於2月
3.符合假釋條件
4.三振條款
5.拒絕收監(懷、娩、欠缺辨識能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6.最近1月內有戒護外醫
7.持有衛福部全國醫療服務卡
流程
監督機關
考慮1.核定容額
2.收容類別
3.舍房配置
4.收容現況
5.收容人數增減
6.其他因素
法務部(核定)
1.容額
2.收容人類別
3.指揮執行基準
監督機關
核定相關監獄移出及移入人數
(移出機關)(移入機關)
通知原監
原監擇定收容人
移入其他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