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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威案件時間序列 - Coggle Diagram
亞威案件時間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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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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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26
發文至體育署
1、原內容 本校體育館及室外50公尺委外經營;且92年由亞威增加體育會館(亞緻會館)一棟2、契約起迄時間為931101-1081031
3、雙方於106.9.19 合意,滿足學生上課需求下,亞威不少原有契約之權利金及租金下,無償管理體育館清潔維護工作,且會中同意體育館之經營管理交還本校。
4、無損任何公共利益
訴訟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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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25三審
1、原判決關於駁回亞威對於第一審命其遷讓建物、返還資產,給付新臺幣765265元本息,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68664元,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新臺幣202896元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其他上訴駁回。
3、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花中大部分勝訴,一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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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19更一審
1.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後開第二項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2.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花蓮縣○○市○○路00000號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上開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
3.上開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4.其餘上訴駁回。
5.第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花中大部分勝訴,一部分理由駁回,維持原判決,金額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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