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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威案 - Coggle Diagram
亞威案
爭議點
優先議約權
上級機關的同意權,機率不大不可能發文來同意
學校方面不能主動提
若亞威會主動提 仲裁庭
學校的立場:不見得要同意,或是主張亞威先拋棄亞威主張之損害賠償。
水源及電力問題
亞威主張本校下水道的抽水馬達乃使用亞威之電力
111年3-5月因全中運整理本校體育館地下室時,要求亞威佔用物清空,發現亞威疑似有不當侵用本校電力狀況,請求對方到場會勘,對方不出席
因本校清查外地漏水情況,發現有水管異樣,經斷水後,111年亞威派李幸潔之父(水電)到本校泳池,切斷本校水源馬達與亞威的水管
合約展延問題
因過去興建及營運初期,配合縣政府而無法立即營業 。
租金、權利金問題
因應疫情可否減免
地價稅、房屋稅
因應體育館先於108年回收
疫情停業
依財政部、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仲裁案
第二仲裁案(70)
亞威另再次提出,本案由亞威繳納仲裁費
本案的程序較第一仲裁案快速進展
仲裁標的:合約展延時間
1/25 10:00 ; 3/5 16:00
110-05-29判斷書
確定展延:一年一個月,且本案仲裁費用需由亞威付出
原合約終止為108.10.31,後展延至109.11.30止
後續作為:召開協調會,要求廠商返還資產
公告內容:一、本校首頁、二、校內信、三、亞威大門紙本、四、更生日報之廣告
第一仲裁案(61)
原協調由亞威提出,並進入仲裁
但亞威遲未提出,遂由本校提出,並本校先行繳仲裁費
仲裁標的:無展延,亞威應立即返還本校資產及設備
申請標的:不展延,108/10/31
1年1月:109年11月30日
1年7月:110年5月31日
3/5 14:30
最後,本案因亞威不派選仲裁人,故本案暫停,且可撤回
考量:
1、責任問題
2、廠商的獲利
3、合約的優先議約
委任律師:賴淳良
法律訴訟
一審
委任律師:賴淳良、胡孟育
時間:111.3.22.辯論終結。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111.4.14公告)
主文:
一、被告應將花蓮縣○○市○○路00000號建物騰空遷讓,並連同如附件1所示「資產返還及移轉點交清冊」所載14項財產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38,334元,及自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549,312元,及自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8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8,664元。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215,953元,及自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9月7日起至遷讓系爭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202,896元。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於原告以2,828,66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485,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二審
委任律師:吳明益、孫裕傑
時間:111.10.11.辯論終結。案號:111年度重上字第9號(111.11.8公告)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審
委任律師:吳明益、孫裕傑
時間:112.5.25。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16號(112.5.25公告)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遷讓建物、返還資產,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本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二、其他上訴駁回。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更一審
委任律師:吳明益、孫裕傑
時間:112.11.21.辯論終結。案號: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112.12.19.公告)
主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後開第二項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花蓮縣○○市○○路00000號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遷讓上開建物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
三、上開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合約
營運管理費(租金):22000/月
權利金:30000/年
期間:93/11/1~108/10/31
協調會
新約內容
權利金:每月40000(每年48萬)
土地租金(營運管理費):每月20000
期間:續約5年
未成(因體育署見解不同)
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02483號函
本校總務主任電話通知無法續約
亞威回復 2月內未回復,視同破局
擴建整建(1年7月)協議合議結果1年1月)
會議時間:108/4/19、5/6、9/18、10/31
仲裁後的協調會111年7月1日,有錄音檔,結果,無共識,雙方將尋求法律管道解決
管理合約
會計師、律師(法界代表)、校內行政人員、家長會
履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