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學派
代表人物
雙B
貝加利亞Beccaria
邊沁Bentham
對人性的基本假設
自由意志
理性思考
享樂主義:最大快樂,最小痛苦
趨樂避苦
自我利益
人皆有犯罪之可能
犯罪原因論
個人會採取犯罪之方式來滿足需求是經過理性思考之結果,認為可以獲得較大的報酬
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罰足以嚇阻人覺得犯罪不具吸引力或不值得
理論要素
刑罰觀
刑罰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行為的制裁,透過立法機制來建立
罪刑均衡原則:每種犯罪應有足以抵銷從中獲得快樂之等量刑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觸犯相同罪,有判處相同刑罰
刑罰功能
預防犯罪,而非報復犯罪人,最好的預防對策是從教育著手
刑罰目的
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由犯罪所得到之快樂
人均有自由意志及理性思考功能,能自行選擇為善或為惡之行為
刑罰觀點(制度)
人一旦犯罪必要為其行為負責及付出代價
絕對定期刑:主張每一種犯罪應有固定之刑罰
反對死刑、流放刑與身體刑等不人道之刑罰
建議普遍實施自由刑、獄政改革
理論目的
保障人權
改善監禁環境
提倡司法革新
嚇阻犯罪之三要素
刑罰三要素
嚴厲性
迅速性
確定性
針對犯行之嚴重性給予足夠之刑罰,刑罰產生足夠威嚇效果
刑罰不因犯罪者之社經地位而有差異
體認到犯罪不是值回票價之行為
犯罪發生後,刑罰應迅速回應,使犯罪人可以即時受到法律之制裁
犯罪與懲罰之時間間隔越短,刑罰之效果更加強化與持續
犯罪者在實施犯行後能肯定遭到逮捕並加以懲罰,不變成犯罪黑數
犯罪者均會一視同仁收到刑罰之制裁
貝加利亞
犯罪與刑罰論文集(論犯罪與刑罰)
思想主張
功利主義、自我利益
社會契約論,人民為避免受到侵害,犧牲部分自由將之交予國家,以保障自身安全
一致的犯罪觀
國家(法律)有權懲罰違法之人民—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罪刑法定,法律應明確規定
罪刑均衡:懲罰與犯行需成比例,且要明確、迅速
罪刑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預防比懲罰有效,以教育達到犯罪預防效果
贊成自由刑,反對死刑、流放刑、身體刑等
邊沁Bentham
思想主張
創立功利主義
創立道德微積分:計算人從事行為所能產生快樂或痛苦的後果
刑罰之目的在使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
刑罰的四大目的
預防—最便宜—選擇最輕—不使用武力
1、預防所有的犯罪行為
2、若不能預防,能鼓勵犯罪者選擇較輕之犯行
3、確保犯罪人不會使用過度的武力
4、以最便宜的方式來預防犯罪
懲罰六大原則
罪刑均衡
鼓勵輕犯
懲罰適度:無根據、無必要、無效果、無益處下,不應施以懲罰
考慮環境
重自由刑
預防犯罪
古典制約(懲罰類型)
物理制約(自然制約)
當犯罪至某程度會受到自然產生之應報
宗教制約
道德制約
Ex鄰里社區之輿論
政治制約
建立刑罰制度來制約犯罪人,正式社會控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