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學派

代表人物
雙B

貝加利亞Beccaria

邊沁Bentham

對人性的基本假設

自由意志

理性思考

享樂主義:最大快樂,最小痛苦

趨樂避苦

自我利益

人皆有犯罪之可能

犯罪原因論

個人會採取犯罪之方式來滿足需求是經過理性思考之結果,認為可以獲得較大的報酬

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罰足以嚇阻人覺得犯罪不具吸引力或不值得

理論要素
刑罰觀

刑罰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行為的制裁,透過立法機制來建立

罪刑均衡原則:每種犯罪應有足以抵銷從中獲得快樂之等量刑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觸犯相同罪,有判處相同刑罰

刑罰功能

預防犯罪,而非報復犯罪人,最好的預防對策是從教育著手

刑罰目的

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由犯罪所得到之快樂

人均有自由意志及理性思考功能,能自行選擇為善或為惡之行為

刑罰觀點(制度)

人一旦犯罪必要為其行為負責及付出代價

絕對定期刑:主張每一種犯罪應有固定之刑罰

反對死刑、流放刑與身體刑等不人道之刑罰
建議普遍實施自由刑、獄政改革

理論目的

保障人權

改善監禁環境

提倡司法革新

嚇阻犯罪之三要素
刑罰三要素

嚴厲性

迅速性

確定性

針對犯行之嚴重性給予足夠之刑罰,刑罰產生足夠威嚇效果

刑罰不因犯罪者之社經地位而有差異

體認到犯罪不是值回票價之行為

犯罪發生後,刑罰應迅速回應,使犯罪人可以即時受到法律之制裁

犯罪與懲罰之時間間隔越短,刑罰之效果更加強化與持續

犯罪者在實施犯行後能肯定遭到逮捕並加以懲罰,不變成犯罪黑數

犯罪者均會一視同仁收到刑罰之制裁

貝加利亞

犯罪與刑罰論文集(論犯罪與刑罰)

思想主張

功利主義、自我利益

社會契約論,人民為避免受到侵害,犧牲部分自由將之交予國家,以保障自身安全
一致的犯罪觀

國家(法律)有權懲罰違法之人民—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罪刑法定,法律應明確規定

罪刑均衡:懲罰與犯行需成比例,且要明確、迅速

罪刑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預防比懲罰有效,以教育達到犯罪預防效果

贊成自由刑,反對死刑、流放刑、身體刑等

邊沁Bentham

思想主張

創立功利主義

創立道德微積分:計算人從事行為所能產生快樂或痛苦的後果

刑罰之目的在使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

刑罰的四大目的
預防—最便宜—選擇最輕—不使用武力

1、預防所有的犯罪行為

2、若不能預防,能鼓勵犯罪者選擇較輕之犯行

3、確保犯罪人不會使用過度的武力

4、以最便宜的方式來預防犯罪

懲罰六大原則

罪刑均衡

鼓勵輕犯

懲罰適度:無根據、無必要、無效果、無益處下,不應施以懲罰

考慮環境

重自由刑

預防犯罪

古典制約(懲罰類型)

物理制約(自然制約)

當犯罪至某程度會受到自然產生之應報

宗教制約

道德制約

Ex鄰里社區之輿論

政治制約

建立刑罰制度來制約犯罪人,正式社會控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