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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學派, 嚇阻犯罪之三要素 刑罰三要素, 貝加利亞, 邊沁Bentham - Coggle Diagram
古典學派
對人性的基本假設
自由意志
理性思考
享樂主義:最大快樂,最小痛苦
趨樂避苦
自我利益
人皆有犯罪之可能
理論要素
刑罰觀
刑罰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行為的制裁,透過立法機制來建立
罪刑均衡原則:每種犯罪應有足以抵銷從中獲得快樂之等量刑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觸犯相同罪,有判處相同刑罰
刑罰功能
預防犯罪,而非報復犯罪人,最好的預防對策是從教育著手
刑罰目的
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由犯罪所得到之快樂
人均有自由意志及理性思考功能,能自行選擇為善或為惡之行為
刑罰觀點(制度)
人一旦犯罪必要為其行為負責及付出代價
絕對定期刑:主張每一種犯罪應有固定之刑罰
反對死刑、流放刑與身體刑等不人道之刑罰
建議普遍實施自由刑、獄政改革
理論目的
保障人權
改善監禁環境
提倡司法革新
代表人物
雙B
貝加利亞Beccaria
邊沁Bentham
犯罪原因論
個人會採取犯罪之方式來滿足需求是經過理性思考之結果,認為可以獲得較大的報酬
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罰足以嚇阻人覺得犯罪不具吸引力或不值得
嚇阻犯罪之三要素
刑罰三要素
嚴厲性
針對犯行之嚴重性給予足夠之刑罰,刑罰產生足夠威嚇效果
刑罰不因犯罪者之社經地位而有差異
體認到犯罪不是值回票價之行為
迅速性
犯罪發生後,刑罰應迅速回應,使犯罪人可以即時受到法律之制裁
犯罪與懲罰之時間間隔越短,刑罰之效果更加強化與持續
確定性
犯罪者在實施犯行後能肯定遭到逮捕並加以懲罰,不變成犯罪黑數
犯罪者均會一視同仁收到刑罰之制裁
貝加利亞
思想主張
功利主義、自我利益
社會契約論,人民為避免受到侵害,犧牲部分自由將之交予國家,以保障自身安全
一致的犯罪觀
國家(法律)有權懲罰違法之人民—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罪刑法定,法律應明確規定
罪刑均衡:懲罰與犯行需成比例,且要明確、迅速
罪刑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預防比懲罰有效,以教育達到犯罪預防效果
贊成自由刑,反對死刑、流放刑、身體刑等
犯罪與刑罰論文集(論犯罪與刑罰)
邊沁Bentham
思想主張
創立功利主義
創立道德微積分:計算人從事行為所能產生快樂或痛苦的後果
刑罰之目的在使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
刑罰的四大目的
預防—最便宜—選擇最輕—不使用武力
1、預防所有的犯罪行為
2、若不能預防,能鼓勵犯罪者選擇較輕之犯行
3、確保犯罪人不會使用過度的武力
4、以最便宜的方式來預防犯罪
懲罰六大原則
罪刑均衡
鼓勵輕犯
懲罰適度:無根據、無必要、無效果、無益處下,不應施以懲罰
考慮環境
重自由刑
預防犯罪
古典制約(懲罰類型)
物理制約(自然制約)
當犯罪至某程度會受到自然產生之應報
宗教制約
道德制約
Ex鄰里社區之輿論
政治制約
建立刑罰制度來制約犯罪人,正式社會控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