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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2中央立法權(行為主體: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的權限(義務) - Coggle Diagram
P.1-2-2中央立法權(行為主體: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的權限(義務)
一、法案議決權
[憲§63]
中央立法機關行使法案議決權→應「形式合憲」且「實質合憲」
實質合憲
實體法
通用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內涵
法律之意義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J432)
具體審查:直接審查法律是否符合前述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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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意義於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最後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J545)
此種見解曇花一現
符合「法安定性原則」
內涵
法律穩定,令人民得以信賴,得以形成安定的法治國秩序
具體審查:以[信賴保護原則]審查法律是否符合前述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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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
涉及人身自由
以逮補、拘禁之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權:限於「司法、警察機關」
(憲§8I)
以審問、處罰之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權:限於「法院」
(憲§8I)
通用
P.2 符合「一般基本權保障原則」=「比例原則」
程序法
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
立法程序法(以立法方式限制人民基本權應經的程序)
符合「正當立法程序」
一、經有提案權人提案
有提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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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立法院審議
審議程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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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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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方式限制人民基本權應經的程序)
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接管銀行、信用合作社:不得牴觸「主管機關應聽取股東、社員、經營者或利害關係人陳述之意見或徵詢地方自治團體相關機關(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經營之金融機構)之意見」
(J488)
審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不得牴觸「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之,且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J709)
審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不得牴觸
「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
(J709)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J709)
「主管機關應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J709)
司法程序法(以司法方式限制人民基本權應經的程序)
符合「正當司法程序」
形式合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正當=依符合正當立法程序之程序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