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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篇 法律行為 - Coggle Diagram
總則篇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效力
(有瑕疵)
得撤銷
行使
方式
以意思表示方法為之(§116)
ex. §88、§89、§92
以訴訟方式
ex.§56I、§74
消滅
逾越除斥期間(§90、§93)
撤銷權人之承認
意義
效力未定
意義
類型: §79、§118I、§170、§15-2準用§79
補正
無權
處分
無權處分人事後
取得權利(§118本)
原權利人不因自始有效而受影響
(§118II但)
數次無權處分時,
以最初處分為有效(§118III)
權利人事後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時
→類推§118II(多數)
經權利人承認(§118I)
無權
代理
無權代理人取得
(繼承)本人時
多數: 類推§118II
少數: 不能類推
本人取得(繼承)無權代理人時→不能類推
經本人承認(§170I)
無效
範圍(§111)
轉換(§112)
意義: 當然、絕對、自始、確定無效
權利變動與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概說
法律行為之要件
法律行為之附款
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