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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 (救濟與責任, 立法目的, 規範對象, 細則) - Coggle Diagram
行中
救濟與責任
§14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
違反者
若未依法處理,以失職論
得向監察院檢舉
公務人員得向該長官及上級長官報告
§15公務人於依法享有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行為,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第1項)
§16違法者:依公懲法、考績法、懲戒、懲處,觸犯他法,以他法論處
遭受前項不平等待或不利處分,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法,請求救濟(第2項)
立法目的
3.政治中立
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方法
§6使他人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參加,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不參加政政選舉活動(選舉活動定義:總、公選罷法規定之選罷活動、推薦公職候選人舉辦活動、內部各項職務選舉活動)
§8(為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政金法),要求、期約、收受金錢、物品利益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上開標地募款
§5第2項介入黨派紛爭
§10對於公職人員選罷、公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細7-含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
不得在特定時間、場所為特定行為
§7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細4)
§9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各款活動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配二血姻,具名不具銜,不在此限
在辦公處所懸掛、張貼、穿戴、標示,特政政公候,旗徽服
對職務相關人員、對象表達指示
動用行政資源(公公場舍人),印製、散發、張貼、文圖宣或辦理相關活動
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公二血姻不在此限(遊行、拜票定義-細6)
4-6款但書,不得涉及與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細6-動行利使)
§13機關首長、主管人員應禁止於選舉期間造訪活動
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活動
並應於辦公室、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告示
選委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2.執行公正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涉及到資源分配及是否公正,應遵守平等原則
本法4.12有平等原則之內涵
1.依法行政§3(法治國支配行政立法權重要原則)
4,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規範對象
準用人員
§18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政務人員p168
駐衛警19之1(機關及公立學校)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77條
法官-依照法官法,非本法特別注意
§17
各機關、公立學校依法聘雇用人員
公營事業對經營決策負有重要決策責任人員(細9)
各級行政機關軍職身分人員、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各級學校教官(含公私立)
經正式任用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有任用資格留用職員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細9)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監
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適用人員§2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職員
法定機關依法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有給專任人員
細則
名詞解釋
政治團體: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者
公職候選人: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聲請登記為候選人者
政黨:政黨法完成備案、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成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