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送交司法院大法官之案件, 國民大會審查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30I第2款), 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
送交司法院大法官之案件
STEP1、案件分類&案件形式審查
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案件
審理權
憲:×
憲增:√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憲增§5IV後)
審理方法:憲法法庭
(憲增§5IV後)
大審:未規定
憲訴: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
(大審§1I)
非違憲審查之案件
非違憲審查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聲請權人
憲:不會有
憲增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適用
憲法§90、100
及
憲增§7I
有關規定
(憲增§4VII)
大審:未規定
憲訴
立法院得依
憲增§4VII
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憲訴§68I)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憲訴§68II)
受理此種案件
大審:未規定
憲訴:√
(憲訴§1I第3款)
解散違憲政黨之案件
審理權
憲:未規定
憲增:√
大法官掌理
憲§78
事項
(憲增§5IV前)
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增§5IV後)
審理方法:憲法法庭
(憲增§5IV後)
大審:憲法法庭
(大審§2後)
憲訴:憲法法庭
(憲訴§1I)
違憲審查之案件
具體違憲審查之「解散違憲政黨」案
聲請權人
憲:未規定
憲增:未規定
大審
主管機關認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大審§19I)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大審§19II)
憲訴
主管機關認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憲訴§77)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憲訴§78)
受理此種案件
大審:√
(大審§19I)
憲訴:√
(憲訴§1I第4款)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案件
審理權
憲:√
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
(憲§78)
大法官掌理
憲§78
事項
(憲§79II前)
憲增:√
大法官掌理
憲§78
事項
(憲增§5IV前)
非違憲審查之案件
非違憲審查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
解釋憲法之案件
違憲審查之案件
類型一、具體違憲審查之「機關權限爭議」案
聲請權人
憲:未規定
憲增:未規定
大審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1款中)
注意
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層轉
(大審§9)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大審§8I)
憲訴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憲訴§65I)
聲請方法
2 more items...
受理此種案件
大審:√
(大審§4I第1款)
憲訴:√
(憲訴§1I第2款)
類型二、抽象違憲審查之「法規範憲法疑義解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受理此種案件
大審:√
(大審§4I第2款)
憲訴:√
(憲訴§1I第1款前)
聲請權人
憲:未規定
憲增:未規定
大審
種類一、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1款後)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大審§8I)
注意: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層轉
(大審§9)
憲訴
種類一、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47I)
注意
2 more items...
補充: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憲訴§48)
1 more item...
種類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49)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憲訴§50)
種類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55)
補充:得裁定停止程序
(憲訴§57)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憲訴§56)
種類四、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59I)
聲請方法
2 more items...
種類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3款後)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大審§8I)
種類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審§5II)
補充:法官於個案中認為命令違憲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憲法§80
載有明文。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行政命令,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J137、216)
補充
種類四、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2款)
補充
類型三、違憲審查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類型四、具體違憲審查之「裁判憲法審查」案
受理此種案件
大審:未規定
憲訴:√
(憲訴§1I第1款後)
聲請權人
憲:未規定
憲增:未規定
大審:不會有
憲訴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訴§59I)
聲請方法
2 more items...
非違憲審查之案件
非違憲審查之「單純憲法疑義解釋」案
聲請權人
憲:未規定
憲增:未規定
大審
種類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1款前)
注意
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層轉
(大審§9)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大審§8I)
種類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5I第3款前)
聲請方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大審§8I)
憲訴:不會有
受理此種案件
大審:√
(大審§4I第1款)
憲訴:未規定
審理權
憲:√
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之權
(憲§78、173)
大法官掌理
憲§78
事項
(憲§79II前)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
(憲§171II)
審理方法:未規定
大審: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之案件
(大審§2前)
憲訴: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
(大審§1I)
憲增:√
大法官掌理
憲§78
事項
(憲增§5IV前)
審理方法:未規定
STEP2、案件實質審查
審查之程序規定(依照何種程序進行審查)
審查之實體規定(依照何種實體規範進行審查)
做成審查結論之效力
國民大會審查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憲§30I第2款)
審理方法:召集臨時會
(憲§30I第2款)
憲§25~34、135
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增§1II)
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憲§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