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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自然人, 法人), 物權 (物權行為, 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共有之規定,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占有移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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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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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之規定
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民§817
(1)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若過部分則為不當得利
(2)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共有物分割之請求及限制: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公同共有
(1)各共同共有人之權力,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2)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3)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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