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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告知、職權通知 - Coggle Diagram
訴訟告知、職權通知
職權通知§67-1
避免第三人嗣後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受通知後得視其情形自行斟酌是否參與訴訟及參與之方式,例如依§54、§58、§255、§436-1 Ⅱ、§446 Ⅰ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紀錄閲覽權§67-1 Ⅱ
為判決之參加效力所及§67-1 Ⅲ
訴訟告知§65
要件
告知人:原被告均可,輔助參加人依§61亦可
受告知人:即因告知人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須於訴訟繋屬國內法院中告知(第三審亦可)
程序
告知書亦應送達對造§66 Ⅱ,但未送違亦不影響效力
告知方式之瑕疵因被告知人捨棄責問權而獲得補正§197
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第三人§66 Ⅰ
效果
實體法
時效中斷,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130)
訴訟法
得自由決定參加訴訟與否
但受告知人如有輔助參加之利益,縱使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67,而為判決之參加的效力所及(除非因對造之異議使參加之聲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