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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篇 法律行為 - Coggle Diagram
總則篇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要件
意思表示
瑕疵態樣
意思不一致
內心≠意思
故意
(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
對第三人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7I但)
隱藏行為(§87II)
表意人與相對人間:無效(§87I本)
借名登記契約
意義
出名人違約處分之效力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
例外:相對人明知實為無效(§86但)
原則:有效
偶然
(意思表示錯誤)
要件
交易上重要
表意人須無過失
過失
程度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實)
抽象輕過失(學)
例外
相對人明知
相對人故意利用
發生得撤銷之
錯誤類型
當事人資格or物之性質錯誤
(重大動機錯誤, §88II)
傳達錯誤(§89)→限於
無意
造成
表示錯誤(§88I本後)
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內容錯誤(§88I本前)
效力
撤銷權之行使
方式(§116I)
期間(§90)
效力範圍
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91)
意思
不自由(§92)
效力
撤銷權之行使
(§116I)
除斥期間
(§93)
發現被詐欺一年內:行使撤銷權(§92、§93)
發現被詐欺超過一年,但未滿兩年:
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184、§197I)
發現被詐欺超過兩年:拒絕履行之抗辯權(§198)→限於未履行
類型
意思表示被詐欺
第三人為詐欺行為
原則: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才可以撤銷(§92I但)
例外:第三人為相對人用於締約使用人或代理人,表意人之撤銷權不受限制(限縮§92I但)
撤銷效力: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92II)
意思表示被脅迫
生效
解釋(§98)
概念
人(行為能力)
標的(內容)
權利變動
與
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