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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法庭 - Coggle Diagram
台大學生法庭
掌理事項
不服違法的自治行為
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爭議
規程與學生自治法的解釋
法庭種類
行政庭
下級行政庭
學生法官三人合議
上級行政庭
學生法官三人以上合議
審判長
由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及格之學生法官擔任審判長
如有此資格人有許多,則以資歷深且年長者擔任
當事人被稱為
原告
被告
參加人
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應公開審理,如不公開需說明理由
起訴時間
知道有權利損害的隔天~3個月內
行為發生超過1年不行
程序
判決書送達的隔天到20日之內,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下級行政庭提出
證據調查
如果有所在地調查的必要或怕證據會被毀損、滅失,或難使用的時候,由受命學生法官進行調查
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的審理方式,是利用言詞辯論
(由當事人開始說起訴事項)
判決書
上面需寫
事實
理由(法律)
陪審團
為審理重大案件
陪審團之召集、組織、權限及訴訟程序,需要另外以法律規定
證據調查與證人義務
經法院通知為證人時,有到庭陳述之義務
法院審理時,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要求,進行證據調查
衡平法則
如果證據調查困難或費用過高時
學生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以公平的角度審判
不停止執行原則
不會因為申訴而停止執行處分
除非有重大影響才會完全停止
上述要件
如果要上述的話,只能以得因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上級行政庭
裁判違背法令
條件
法院組織不合法
法官該迴避沒有迴避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裁判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仲裁庭
學生法官三人合議
主任仲裁法官
以資歷深且年長者擔任
當事人被稱為
聲請人
相對人
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仲裁要件
本校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
公開原則
證人義務
當事人陳述與證據調查
法院給當事人表達的機會,並對其主張進行調查
異議
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且約束當事人雙方
衡平原則
學生自治原則
民主法治原則
判斷書
需要3日之內完成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條件
仲裁程序違法
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要在送達的日子起到10天之內,提出撤銷仲裁裁判書期間
再仲裁
學生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當事人得提起
解釋庭
二分之一以上在職學生法官合議
以首席法官擔任
如果首席法官不能擔任,則以資歷深且年長者擔任
當事人被稱為
聲請人
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解釋規程要件
認為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職權的法律有問題
對於最終裁判的結果有法律上的疑義
解釋程序
出席學生法官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學生法官需寫同意或不同意意見書
解釋應以適當方法公告
法官迴避
有姻親或血緣關係
曾為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或輔佐
案件證人
組織
學生法官8人
喪失資格
畢業
自行請辭
辭職方法
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學生會長後生效
兼任其他校級自治組織的會長或副會長須擇一辭職
因健康等因素停職超過6個月
不喪失資格,但停職
任期中休學者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學生首席法官1人
產生方式
由院務會議推選
任期一年,不分屆次,得連任之
職務內容
對外代表本院,對內綜理院務、監督書記處及主持院務會議
書記處
組成
書記長1人
書記若干人
職務內容
一般行政及文書撰擬、收發、建檔。
開庭內容之紀錄。
財務之收支,預算之編列,關防、財產之保管。
院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