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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行 (訴願, 行政救濟類型, 行政訴訟, 總說), 行政事實行為 - Coggle Diagram
訴行
訴願
訴願期限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30日內
利害關係人提出訴願,依前項知悉時起算
第一項時間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14)
公益決定83
雖違法不當
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失
得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理機關(63)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
非常設機關
訴願提出
要式行為,出具訴願書(56)
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原機關應先重新審查)
訴願決定
行政權,非司法權,不能拘束法院
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
訴願管轄:原則向上級
標的:對中央、地方機關行政處分,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訴願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受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
訴願決定:三個月內,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2月(3+2)
再審:97
行政救濟類型
行政機關已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作成不利行政處分
單純撤銷訴訟(4)
行政處分為不利之罰鍰,當事人已經給付完畢
給付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撤銷為依據
提起撤銷訴訟併為請求一般給付訴訟
不利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或已經消滅,其已經不得回復原狀
尚未提撤銷,則應依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
若已提起撤銷,於訴訟執行中才執行完畢或已經消滅,則依196-2項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建築物拆除、已經公布姓名
如已作成不利行政處分,認有111重大瑕疵無效,應依第6條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對於行政上事實行為
人民請求機關作成事實行為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將已作成違法事實行為加以去除,以回復原狀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不作成一定事實行為,或將發生重大損害之行政處分,此種一般給付訴訟稱為『預防性作為訴訟』
例如機關違法開闢道路行為,人民請求剷除柏油以回復原狀
此種一般給付訴訟,乃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以另一個事實行為除去違法之事實結果
又稱為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人民依法提出申請,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有利行政處分
5-1怠為行政處分(應作為不罪為)
5-2對其申請拒絕(完全或部分駁回、不准)
行政契約
契約內容給付或不給付,提8-1一般給付
確認契約法關係成立與否(法律關係存否),依6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訴訟(5)
5-1怠為處分(應作為而不作為)
5-2拒絕申訴訴訟(依法聲請案件遭駁回)
均訴願前置
均認為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行政機為特定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
確認訴訟(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經請求後30日不為確答者
需以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有即受判決之利益
確認已執行無回復可能/已消滅行政處分為違法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左列,不得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不在此限
撤銷訴訟(4)
認為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訴願前置
違法行政處分
限行政處分
不當處分僅能提訴願
起訴期間:收受受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一般給付之訴(8)
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金錢給付請求權,機關亦得對人民起訴)
請求作行政處分以外非財產給付
公法上契約
併『撤銷』提起給付訴訟
合併請求賠償(7)
提起行政訴訟,同一程序中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財產上給付
管轄
公法人訴訟為、公法人為被告
機關所在地法第
私法人
所在地
自我反省機會
237之4
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總說
事實行為之救濟
僅可提出一般給付與確認行為不成立
無法提出訴願與撤銷、課予義務訴訟
但可合併提出國賠
處分之救濟
行政處分無撤銷實益
確認訴訟併損害賠償訴訟
例如:警職法盤查身分認定行政處分行為(處分性)
行政處分有撤銷實益
有相當訴願程序者
警察人員依公保法25條復審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聖經170頁非常重要.107.04.01)
此時可以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必須訴願先行
若未提出此程序,則無法提出訴願
如集遊法申復
提出訴願前要有此等內部程序
有取代訴願程序者
行政程序法109,經公聽程序行政處分,不服者,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
並可以合併提出國賠
雖未經上級審核,但程序更完整更透明
訴願前置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第5)
行政事實行為
類型
強制措施
指行政物理行為
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使用警械等
VA、非VA
認知表示
觀念通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通知單)
行政(治安)指導(治安風水師、治安顧慮人口調查、9.10.11.12)
實施行為
實施行政處分之行為(手段)
沒入物品處置(沒入物品毀棄、變賣)
行政調查行為
非裁罰性:戶口普查
裁罰性(行政罰法34)
人(準用p29)?
物(41)
內部行為:非對外公文、會議記錄
爭訟與否?
原則不得:內部行為(機關準備程序)
例外得爭訟
處分性質或外部效力
P職29,訴願前置
行執(107.4.1)聲明異議、行政爭訟
非處分性質
異議、聲明異議、一般給付之訴
意義:行政主體(P機關)直接發生事實效果之行為、分法律行為